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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应否基于民族政治自治?

【注释】本文写作的灵感来自于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的启发,郑州大学刘向文教授、王红建博士、韩冰博士、周威老师以及张伟、王晓克同学对于本文的修改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本文的一切责任仍有本人独自承担。
对于联邦制的鼓吹可以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亦可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或者【以】丹尼尔.J`.伊拉扎:《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美】詹姆士·布坎南:《经济自由与联邦主义——新世纪的展望》,布公译,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刘军宁等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需要说明的是,早期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当代的奥斯特罗姆主要是基于共和主义的信念,寻求共和制在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的实现路径而倡导联邦制。关于联邦制于共和主义之间的关联颇为复杂,基于主旨的原因,本文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列宁:《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1918年1月),载《列宁全集》第26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96—400页。需要说明的是,《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在这里同时使用了“联盟”和“联邦”两个词语,而且这两个词语直到戈尔巴乔夫时期依然被人们广泛交替使用,同时由于苏联实行联邦和各联邦主体“双重主权制”,这使得很多人怀疑苏联究竟在法律上建立了的是联邦制还是邦联制。对此本文的观点是,苏联确实采取的是一种联邦制。因为人们传统上认为邦联的特点虽然包括各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但邦联不是主权国家,只设有协商机关(一般由成员国首脑组成)却没有统一的宪法、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国籍、赋税,苏联很显然不是邦联制。
【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版,第1页。
自从1472年伊凡三世与东罗马帝国最后一任皇帝的侄女苏菲亚结婚之后,其就认为上帝已经将他选为东罗马帝国的继承人,他自认是所有东正教信徒的保护者以及所有俄罗斯地区的统治者。其继承了东罗马拜占庭式的神权统治,即认为政治秩序是天堂秩序的反映,因此应当按照上帝及其在地上的代表沙皇的意愿进行统治。伊凡四世后来甚至被认为是“上帝挑选的在地上替天行道的神圣沙皇,是宇宙的统治者,神权的庇护者,备受尊敬和膜拜的上帝。”关于这段历史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见【苏】诺索夫主编:《苏联简史——从远古时代到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夕》,武汉大学外文系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77年5月版,第134页往下。
Richard Pipes, The Formation of the Soviet Union:Communism and Nationalism, 1917-192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 pp6-7.
Hugh Seton-Watson, the Russian Empire,1801-1917,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p.268.
比如直到1890年,乌克兰人的民族意识依然不是十分强烈。如果你去问当时的一个乌克兰农民他属于哪一民族,他会说他是东正教徒;如果再追问他属于俄罗斯人、波兰人还是乌克兰人,他会说他是一个农夫;如果问他讲的是哪一民族的语言,他会说他讲的是“当地的腔调”(the local tongue);而如果想知道他希望属于哪个国家——是俄罗斯还是分离的乌克兰——他会说最好的选择是“基督世界的农民”(Christian peasant-folk)。可以参见Ronald Grigor Suny, The Revenge of the Past: Nationalism, Revolution,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Soviet Un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50-51. 以赛亚·伯林在讨论犹太人的历史时,也曾经谈到“直到近代以前,很少出现身份认同这个严肃的问题:普鲁塔克并没有遇到自己是希腊人还是罗马人的问题;约瑟夫斯对自己的身份没有怀疑,斯宾诺莎从来不自问他是否真是荷兰人。”伯林:《狄斯累利、马克思及对认同的追求》,载《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
关于沙皇统治时期的俄罗斯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以及少数民族与俄罗斯民族的矛盾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见于蕙清:《苏联的解体:民族主义因素之研究》,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台湾)国立中山大学博士论文,第44—5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0页。
伯林:《民族主义:往昔的被忽视与今日的威力》,载《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尽管马克思在1844年就计划对“民族性与民族”问题进行研究,并准备在《现代国家》一书中对该问题进行讨论,但这本书最终没有完成。
伯林:《压弯的树枝》,载《扭曲的人性之材》,岳秀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伯林:《民族主义:往昔的被忽视与今日的威力》,载《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403页。
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月—9月),载《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9页。
列宁:《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1917年4月),载《列宁全集》(第二版)(第29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166页。
该理论后来经过斯大林的发展和完善被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称为“严肃的完整的彻底的民族问题的理论。”参见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6年版,第317页。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1917年4月)载《列宁全集》(第二版)(第29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1页。
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1913年10月),载《列宁全集》(第20卷),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48页。
列宁:《关于目前形势和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1919年7月),载《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7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0年版,第130页。着重号是本文作者所加。
苏俄1918年宪法11条
关于这一问题的出色讨论可以参见Zvi Gitelman, ”Development and Ethnicity in the Soviet Union”, in Alexander J.Motyl,ed,The Post-Soviet Nations: Perspectives on the Demise of the USSR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2),p.224.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1925年之后的俄罗斯也只是在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才实行联邦制,而边疆区和其他州则依然实行单一制。这种比较特殊的联邦制在整个苏联时期一直被保留。一直持续到1993年,叶利钦才将所有的自治区域都改为联邦主体。相关问题的讨论可以参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4页。
《列宁全集》(第26卷),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1页。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住在“自己的”共和国之外会受到歧视;二是迁移到“自己的”共和国将会享受到更多的权利,交流也更加方便。从1926年到1939年间各民族间人口迁徙的数据统计可以参见Robert G. Kaiser, The Geography of Nationalism in Russia and the USS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July 5, 1994) ,p116.
1918年3月,俄罗斯共产党召开第18次代表大会就明确指出:“俄罗斯共产党及其领导机构的所有决议无条件地约束党的所有成员,而不考虑民族成分。立陶宛、拉脱维亚和乌克兰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具有党的地区委员会权力,完全隶属于俄罗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载《苏共的中央全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第7版),1898-1925,第443页。
应当说在列宁时期,联邦制和民族政治自治已经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得到确认了,但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即便为宪法确认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此不能说是苏联的国家结构的“正式永久性法律建制”。
尽管赫鲁晓夫在斯大林死后曾经恢复了几个被斯大林强行合并的加盟共和国,并试图从生物学上将苏联各民族融为一个更高级的共同体“苏联人民”, 以此来化解国内俄罗斯民族与非俄民族之间的矛盾,但前一政策仅仅是将苏联联邦制变得更像联邦制而已,并没有触及扭曲的联邦制的根基;而后一政策既遭到俄罗斯人的反对,而且遭到了非俄罗斯人的反对,最终失败。关于苏联时期民族问题的详细探讨可以参见【美】S.恩德斯.威姆布什:《苏联当代俄罗斯民族主义对非俄罗斯人的回答》(1978年),杨云译,载《世界民族》,1980年第2期。
马戎教授最近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斯大林“对苏联联盟的凝聚力和制度的巩固太有信心了。”据马戎教授的分析,保留联邦制有两条对于苏联极为有利的好处:一是这样的体制使苏联除俄罗斯联邦外,还可以在联合国多有三张投票权(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这些“独立国家”甚至可能会在一定任期内出任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这对苏联的外交斗争是有利的;二是有助于推动那些新近解放并处于苏军控制下的东欧国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东德)的精英及民众接受苏联政府的领导。马戎:《前苏联在民族问题上出了什么错?》,载《南方周末》,2008年10月23日。
Jack F. Matlock, Jr., Autopsy on an Empire: The American Ambassador''s Account of the Collapse of the Soviet Un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95.pp32-33.
【苏】戈尔巴乔夫:《在巴黎答苏联电视台和法国电视台问》,载《消息报》(1990年11月22日),转引自M.K.戈尔什科夫等:《戈尔巴乔夫—叶利钦政治对抗1500天》,王南枝等译,新华出版社,1993年5月,第219-220页。
【俄】叶利钦:《在俄联邦最高苏维埃发言》(1991年12月12日),载《真理报》1991年12月13日。
伯林:《民族主义:往昔的被忽视与今日的威力》,载《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417页;《压弯的树枝》,载《扭曲的人性之材》,岳秀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249,255页。
如果把俄罗斯的宪法序言同美国的宪法序言进行比较的话,我们可能会更清楚的看清这两个国家联邦制的根本不同,美国宪法序言是以“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作为起始的。
我这里所讨论的“不对称的联邦体制”与伊拉扎教授对此一概念的使用并不一致。在伊拉扎教授那里,该概念主要意欲指向的是“几个小国家与较大的国家建立必要的联系……,从而使他们能够享受与大国建立联合的利益而又不会使自己合并到更大的国家政权里面”。【以】丹尼尔.J`.伊拉扎:《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8页。而我所指向的主要是联邦国家内不同联邦主体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对称。
【美】詹姆士·布坎南:《经济自由与联邦主义——新世纪的展望》,布公译,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刘军宁等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7页。
相关探讨可以参见 Mclure,Charles E.,Jr,“自然资源税的共享和俄罗斯联邦的未来”,载C.I.Wallich,ed.,《俄罗斯和财政联邦制的挑战》,华盛顿,世界银行,1994.http://www.worldbank.org.cn/Chine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s.asp,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10-28.
世界银行学院:《俄罗斯走向新的财政联邦制》,2000年.
http://www.worldbank.org.cn/Chinese/Training/russia.htm,最后访问日期为2008-10-28.
1994年2月15日,俄联邦中央与鞑靼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关于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鞑靼斯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范围和互派全权代表条约》,该条约规定鞑靼斯坦是与俄联邦联合的国家,可以单独参加国际活动和对外经济活动;可以独立编制共和国预算,规定和征收共和国税收;拥有对共和国境内所有资源、财产和国有企业与组织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等。这种中央与少数联邦主体之间冲突的办法后来被成为“鞑靼模式”。
该数据转引自陈联璧:《俄罗斯民族关系问题研究》,中华社科基金项目成果(1998),http://euroasia.cass.cn/Chinese/Production/projects3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11-3。
根据俄联邦议会成员阿卜杜拉季波夫在其2005年出版的专著《俄罗斯国家民族:当代俄国人族裔民族和公民认同》所作的界定,“俄罗斯国家民族应该以俄罗斯族裔民族为主,这就是说,应该认同俄语为民族语言;认同历史上俄罗斯族裔民族在建立国家方面做出的特出贡献;认同现有的国家疆界,认同现行的国家制度等等。”转引自王丹:《普京提出建设“俄罗斯国家民族”》,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26063>,最后访问日期2008-10-28。
针对今天俄罗斯联邦对存在的弊端,俄罗斯国内有三种不同路径的解决办法:(一)以俄联邦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阿卜杜拉季波夫为代表“继续完善和发展现行联邦制”的观点;(二)以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为代表的“废除联邦制实行单一制”的观点;(三)以俄罗斯科学院民族和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季什科夫为代表的“实现从民族自治联邦像地方自治联邦转变”的观点。相关问题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见上引陈联璧《俄罗斯民族关系问题研究》一文。
当然,我并不赞赏普京试图诉诸“俄罗斯国家民族”来实现公民对国家认同的做法,因为这依然没有摆脱民族主义的窠臼,我认为更为根本的做法应当是,通过追求宪法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来形成一种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是在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法治的施行,其结合了民族性和普适性双重价值,并最终在国家的宪法和宪政文化中予以体现。无疑,这种建立在对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民族主义内含的狂热和偏狭,因而成为最为理性和宽容的爱国主义。
【以】丹尼尔.J.伊拉扎:《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2、78、97页。
该理论是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被创建出来是因为其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很显然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Wallace E. Oates: “Fiscal Federalism,”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Inc,1972;Wallace E. Oates: “An Essay on Fiscal Federalism,”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37 (3). 1999,pp 1120-49。
【美】詹姆士.布坎南:《经济自由与联邦主义——新世纪的展望》,布公译,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刘军宁等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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