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有批评者认为辩诉协商的增长可能不能用案件负担的压力来解释。的确,当所提供的大多数让步是为了说服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时,提交给地区法院的重罪案件的数量随之下降,并且美国检察官的人数得到实质性的增加。对于加强了提供给进行有罪答辩的被告人的让步的一项可能的解释是简单的,那就是强调最大的收益和最小的劳动的官僚主义态度在检察官的群体中变得愈加显著。[28]美国学者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人也指出:“如今答辩交易无论在案件工作量大或小的管辖区都很盛行,这使得一些学者不由得怀疑答辩交易最初是因为案件工作量压力而发展起来的通常臆说。”[29]
第二,对抗制本身具有不可预测性。利益冲突的双方通过让步达成协议,通常是由某种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决定的。由于无法确切地预见某一期望结果的发生,而且清楚地知道那个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反的结果意味着付出最为沉重的代价,这就为他们各自向对方作出让步以换取较低期望值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辩诉交易能够如此盛行,表明控辩双方的协议是容易达成的。其奥妙在于对抗制存在的缺陷。因为陪审团审判与职业法官相比,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作为陪审员的那些外行法官的司法理性不足,他们有时过分地依赖于直觉,而且容易被控辩双方的法庭技巧所迷惑。因此,在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案件中,控诉方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够的,缺乏足够的法庭经验或者举证、辩论失误,也会惨遭“滑铁卢”。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危险性就要小得多,这是因为控辩双方所面对的是深具法律素养,富有法庭经验、积极探索事实真相而且不易被控辩双方的法庭“伎俩”所蒙蔽的职业法官。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就审判结果来讲具有高度的不可预测性。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一方与另一方达成本方可以接受的协议,可以说是明智的。
当公诉人有绝对的把握使自己的指控得到完全支持时,难以想象他会舍重就轻,所以美国的检察官曾言,只有在那些审判有困难的案件中,他们才会为获取有罪答辩而进行交易。[30]当被告人绝对确信自己将被判决无罪时,趋利避害的普遍心理必然使他坚持把官司进行到底而不是选择进行有罪供述。但在面临被定罪量刑危险的情况下,就不能不考虑以有罪答辩避免使自己落到最糟糕的境地。
第三,辩诉协议的达成意味着控辩双方“双赢”。辩诉交易意味着被告人放弃审判权利,由此获得的报偿是检察官降低起诉、法庭给予从轻发落——这种报偿不仅体现在被告人被以较轻犯罪而被定罪和他们获得较轻的处罚上,而且意味着检察官获得一个胜诉记录。
美国检察官坚持说“半个面包胜似没有面包”,辩诉交易使检察官在证据不充足或者对胜诉没有把握去情况下赢得一次“胜诉”机会,不至于满盘皆输,这是检察官可以从中获得的利益。被告人也可以从中获得好处,如果他是有罪的,他可以从中获得从轻发落。有关调查表明,在1917年,一名作有罪答辩的弗吉尼亚州的被告人得到缓刑判决的机会是他经过审判得到同样判决的机会的2.3倍。在1927年,这一比率增加到6.3倍。在佐治亚州,所有在审判中被定罪的被告人中有38%被判决入狱。在1916年到1921年的5年间,当这个数字保持不变时,在作了有罪答辩后得到入狱判决的被告人的比例却由24%下降为13.5%。1926年在芝加哥,所有重罪案件有罪答辩的78%是就比最初提出的指控罪名为轻的犯罪而进行的。在指控犯有重罪的案件中,大部分有罪答辩都根本不是就重罪进行答辩的,而是就轻罪进行答辩。1926年在纽约州,所有有罪答辩的85%比起初提出的指控罪名为轻的犯罪而进行的。在密苏里州,“在起诉认否程序(arraignment)中的有罪答辩减少了大约一半在城市中给予惩罚判决的机会。”1929年伊利诺斯州的调查结果是:“如果一个人以作有罪答辩为始,则获得缓刑的机会是一个人作无罪答辩并坚持自己无罪的大约二又二分之一倍。”1927年纽约州的调查发现,提出有罪答辩获得缓刑判决的机会是被告人在审判中被定罪的两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