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用“半个面包胜似没有面包”来为他们积极参与甚至主导辩诉交易进行解释。有论者批评说:“检察官发表的言论表明每年的‘有罪判决’数以千计。但90%多的‘有罪判决’建立在‘交易日’达成的辩诉交易之上,这种交易是在对被保证给予的、有名无实的刑罚期望的基础上达成的,它给予的是最廉价的出路,实际上达成的是对违反法律的许可。”还有人尖锐地指出:“检察官的解释是,他所得到的是最好的。这样一个说法··可以··被用作为脆弱和粗率的控诉开脱。”[37]
其他批评针对的是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动机,而且他们不接受在一场辩诉交易中检察官通常会确保这一做法符合公共利益的观点。许多检察官热衷于辩诉交易的真正原因是“对于审理一起薄弱的案件怀有不寻常的恐惧心理”。[38]有论者提出了检察官进行辩诉协商的其他原因——与刑罚学无关但与地方政策有关的原因。[39]
对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的动机,人们也提出质疑。法院和许多学者争辩说,承认有罪表明了忏悔的态度,这就使进行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比承受审判的被告人获得较轻判决具有了合理性。然而美国伊利诺斯州的调查表明,辩护义方进行辩诉交易并非出于悔罪,“它是一种辩护策略。”纽约州调查报告在提到有罪答辩数字的增长之后,也提出:“不是因为这些犯罪被告人对他们的过错有了更深的悔恨··而是与在司法体制内的特定状况下冒险有关的辩护技巧的增进。”[40]
不幸的是,辩诉交易制度有时使无罪的被告人为了避免严厉的刑罚而选择作有罪答辩。又的批评者将辩诉交易视为对被告人的权利的威胁。[41]
不同的诉讼角色有着不同的心理。警察对辩诉交易感到的往往是苦涩。他们是最初接触到犯罪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的人,对犯罪的危害和被害人的状况有着深切的体察,他们不愿意看到正义以打折扣的方式实现。丹尼尔·弗雷德(DanialFreed)在其文章《正义无制度》(nonsystemofjustice)中谈到:“警察最先接触犯罪。他们率先感受被害人的痛苦、街道上存在的危险、违法者的暴力。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查寻并逮捕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对于这样的官员来说,看到法庭立即将被告人保释出去,或者检察官为了获取对于较轻罪行的有罪供述而减少指控,或者法官排除了认罪证据,或者缓刑执行官承担监督被释放者的任务但却每个月只花费几分钟去检查他们时,往往感到泄气。”[42]
被害人对于辩诉交易的做法更是抱怨连连。他们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于正义的诉求也最为强烈,辩诉交易招致的是他们强烈的不满。这种交易往往忽略被害人的利益,至今受到不少学者和一般民众的批评。有人指责说,由于为了达成这一交易,一些指控被终止、刑罚被减轻,辩诉交易允许有罪的人逃脱对其罪行的完全惩罚。1981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登载了特德·杰斯特的文章《我们与犯罪作斗争一直失败》,文章提到,辩诉交易常常引起被害者的抱怨,被害者抱怨说“可能判处的严厉刑罚时常经过协商而消失了”。一些最高级的法官则批评说“扩大辩诉交易的办法等于邀请人犯罪”。前任首席大法官沃伦·E·伯格诘问:“如果流传这样的话··你犯两三种罪而只付出犯一种罪的代价。我们会惊奇吗·”[43]
更值得注意的是,辩诉交易曾给美国的司法带来一股腐败的风气。苏斌教授指出:“如果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双方都恰当履行职责,则我们的制度就会公正、高效地运行。”[44]这句话反过来就是,如果检察官和司法官员以及辩护律师不能恰当履行职责,则刑事司法制度就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沼。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证明了这一点。
在19到20世纪世纪转换之际以及其后,美国一些法院出现声名狼藉的腐败问题,这种腐败明显应归咎于日益增长的辩诉交易的做法。早在1885年,一个城市的市长罗德·艾兰德(RhodeIsland)就在安排与州检察长进行辩诉协商中扮演了中介人的角色。到了1914年,一名纽约辩护律师有一份帐目表,他与一名治安法官的财务分配使他能够“出现在夜(Night)法院门前的街上并且带着就一些判决达成的交易离开,其收费标准是:判处10天收费300元,判处20天收费200元,判处30天收费150元。”这个事实,伴随着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城市刑事司法的腐败状况,可能有助于解释辩诉交易不顾上诉法院的谴责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