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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

  

  (一)智力资本与公司法资本三原则的矛盾


  

  按照公司法的经典原理,公司的资本,从经济上来说,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从法律上来说,是公司对第三人的最低财产担保。“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是大陆法系经典公司法的基石。我国也遵循资本三原则。我国《公司法》在进行资本制度的设计时,将确保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


  

  然而,智力资本与资本三原则存在着矛盾。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它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等实现方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资本确定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确定资本的质量,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我国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如果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由于我国新的《公司法》要求这些“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股东必须是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问题在于,我国目前只承认知识产权的资本性,对于其他形式的智力资本,如市场资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是不能作价出资的。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与此原则相适应,股东不得抽回股本,原则上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份,利润分配有严格的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也有严格的限制。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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