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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智力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知识经济背景下重要性日趋显著。智力资本与股本具有同质性,在理论上可以作为资本出资。虽然目前智力资本出资在制度上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这些障碍和困难并不能阻止智力资本进入公司资本行列的步伐。我们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对智力资本认识的日益深入,通过突破传统的“资本”概念的外延,提升智力资本的价值,进一步完善法律[15],以及其他各种有效手段,智力资本出资的现象会日益普及,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会逐步得到各国制度上的认可。


【作者简介】
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葛家理、延吉生:《智力资本论——新时期科学经济学》,冶金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参见袁庆宏:《企业智力资本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第46页。
安尼·布鲁金:《第三资源:智力资本及其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刘剑文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参见王建民、周滨:《资本中的人力资本》,《财政问题研究》,1999年第3期。
参见蒋大兴:《人力资本出资观念障碍检讨及其立法政策》,《法学》,2001年第3期。
参见孙岚:《智力资本:模型及财务评价》,《管理现代化》,1999年第2期。
参见甘卫平:《智力资本计量与评价方法研究》,《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参见徐程兴:《企业智力资本财务价值计量模型探究》,《科学研究》,2004年第1期。
南京市创造了“442”模式,即在一定条件下,技术持有人出资占40%,所在企业出资占40%,政府出资本金20%,组成股份制公司按股分红。参见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南京市“442”模式效果好》,载http://www.setc.gov.cn/jscx/setc_jscx_main107.htm
参见乔伟主编:《新编法学词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9页。
参见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参见薄燕娜:《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劳务出资》,《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参见徐冬根:《智力资本化要有法律护航》,《中国人才》,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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