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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论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


谢维雁


【摘要】由于被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体制阻碍了宪法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有学者主张将合宪性解释作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方式。这种主张存在着严重的理论问题,因为合宪性解释只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宪法在合宪性解释中仅仅是一种帮助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辅助工具,在合宪性解释中根本不涉及宪法适用。而且,将合宪性解释误作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必然给我们探寻正确的宪法司法适用路径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合宪性解释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方式,也难以担当宪法司法适用的大任。
【关键词】合宪性解释;宪法诉讼;宪法司法适用;宪法司法化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看,“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是宪法适用的最重要的形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长期不能由法院和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学者们一直在探索宪法司法适用的路径。自2001年齐玉苓案以来,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争论,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焦点。讨论中有不少学者认为,宪法也是法,也具有法的特性,也必然可以像普通法律一样可以进入诉讼领域为司法机关所适用。但这种观点近来遭到强烈质疑。一种质疑的思路是从宪法的特殊性入手,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宪法“不适用于一般的行为,而只适用于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宪法适用的首要方式是立法适用,普通法院只能间接适用宪法而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因此,“就宪法实施而言,法治原则要求这些条文必须先由代议机关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若不通过具体直接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就毫无意义,甚至沦落成滥权的托词。”另一种质疑的思路是从现行宪法体制入手,认为由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审判,“意味着主张将现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的宪法监督实施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宪法解释权都转移到了最高法院手中,意味着可以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意味着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取得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同或平等的宪法地位”,“意味着根本改变我国的政权组织体制”。这些质疑显示出,由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宪法在我国确实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鉴于这些质疑都建立在对我国宪法文本、现行宪法体制的内在理路及其所赖以成立的政治哲学的理性分析之上,具有很强烈的说服力,极难撼动;于是有学者另劈蹊径,主张“法院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使宪法规范进入司法审判实践之中。”对于这一宪法司法适用的新思路,有的学者给予了过度的赞赏,认为合宪性解释“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路径”,因为它“是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好路径。”也有学者比较矜持,仅将这一新思路作为理想的宪法司法适用制度建立前的过渡性措施:“在由专门法院(如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依据宪法所赋予的审判权,通过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将宪法规范纳入司法审判实践之中。”也有学者在一般的意义上认为“‘合宪法律解释’是一般法院在其审判中适用宪法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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