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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

  

  《用户协议》中与玩家约定终止提供服务的若干情形,在服务商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服务的情形,服务商可以终止服务,这样就不会构成对玩家虚拟财产权的侵犯。此外,虚拟财产归玩家所有能够调动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积极性,使得更多的玩家参与到网络游戏中来。网络游戏的玩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爱好网络游戏的玩家。这类玩家把网络游戏看成是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舞台;他们把拥


  

  有的虚拟财产的多寡视为自身能力大小的标尺。他们对获取的虚拟财产是有感情的。如果虚拟财产不能归玩家所有,则将极大地伤害玩家的感情,使得他们愤恨夺取其虚拟财产的服务商,并“恨屋及乌”地将其厌恶感移情到网络游戏上,再也不愿意玩网络游戏。另一类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玩家。这类玩家纯粹是为了赚钱才玩网络游戏的,他们通过自身能力和努力获取一些其他玩家难以获得的虚拟财产,并将这些虚拟财产卖给需要的玩家,从而获取一定数量的金钱。如果虚拟财产不能归玩家所有,则玩家之间出卖虚拟财产的行为将被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些为赚钱而玩网络游戏的玩家必定告别网络游戏的战场。随着玩家数量的减少,服务商的利润必定大幅度下降。因此,虚拟财产归玩家所有有利于保障服务商的利益。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


  

  (一)密码的性质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时,必须先确定玩家游戏账号的密码的性质。笔者认为,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密码,可以发现密码实际上发挥着三层不同的作用。首先,可以把密码看作一把开启房屋大门的钥匙。玩家通过输入游戏账号的密码,进入到网络游戏的界面,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和控制。其次,可以把密码看作一种类似于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权利证书。玩家可以通过占有密码证明其是相关虚拟财产的权利人。最后,可以把密码看作一种类似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从这个角度看,密码相当于设定并证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权的一种凭证。正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持有人是货物的所有权人那样,网络游戏账号的密码的持有人亦是虚拟财产的权利人。


  

  把密码看作设定并证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权的一种凭证,具有如下优点:第一,有利于充分保护玩家的利益。要成为网络游戏的玩家,必须按照服务商的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在注册过程中,需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实践中,许多玩家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在注册时输入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在玩家与服务商发生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并诉至法院后,服务商往往以原告不是该网络游戏的注册人为由进行抗辩由于玩家注册时提供的是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因而不能证明其是网络游戏的注册人,致使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极大地损害了玩家的利益。如果把密码看作设定并证明玩家享有虚拟财产权的一种凭证,则玩家可以通过持有密码的事


  

  实向法院证明其是虚拟财产的权利人,服务商再也不能够以原告不适格进行抗辩,玩家的利益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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