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虚拟财产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都不会见面。这使得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虚拟财产真权利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而法律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于受让人的善意是法律推定的,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并非善意,则这种法律推定就会被推翻。哪些判断标准可以证明受让人并非善意呢?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判断标准:第一个判断标准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是亲戚关系,则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则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可能性较小。第二个判断标准是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前是否有过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方面的合法交易。如果有,则说明受让人已经对转让人有权处分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受让人善意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则受让人善意的可能性较小。第三个判断标准是受让人以前是否与转让人以外的第三人有过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交易。因为受让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越多,交易经验越丰富,其判断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能力越强。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原权利人能够综合利用以上三个判断标准并结合其他具体情况使法官确信受让人并非善意,则法官可以推翻受让人为善意的法律推定,认定受让人为恶意。
第三,善意的判断时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密码的时点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点。如果受让人在转让人交付密码前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即便受让人在获得密码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也是善意的[9]。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在于确认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在受让人获得密码但并未登陆网络游戏的时间段,由于社会公众无从察知权利变动的表象,因此,权利变动的公信力无从产生。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受让人是恶意的却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致受让人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确认物权
公示产生的公信力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科学的方法是以受让人通过受让的密码第一次登录游戏系统的时间点作为判断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时点。如果受让人在第一次登陆游戏系统前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即便受让人此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亦不妨碍我们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密码前或者在取得密码但尚未登陆游戏系统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受让人为恶意。(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首先,受让人必须支付对价。如果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就允许其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这显然对于真权利人不公。其次,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必须合理,不宜过低。最后,受让人必须现实地支付了对价。如果受让人仅仅是口头允诺支付合理对价,但并未实际支付,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已经完成了公示
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尚未完成公示,则受让人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公信力无从产生,自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只有在转让人将其游戏账号的密码交付受让人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方完成公示,受让人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公信力方产生,善意取得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