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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背景下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背景下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


孙尚鸿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确立在地域主权概念基础上的传统管辖规则,因为网络法律关系的超国界性和虚拟性等特征而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然而各国并未因网络技术的挑战而放弃根植于深厚历史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传统管辖规则的可适用性。由此如何结合网络法律关系自身特性及其传统主权概念所面临的挑战,以实现网络案件的场所化需求为出发点,平衡多元价值需求,重构网络案件司法管辖规则,成为摆在当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前的一个时代性难题。
【关键词】网络案件;管辖权;场所化
【全文】
  

  一、引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因世界范围内的一台台计算机通过网络互联、电子数据交换,即可超越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广泛而深入地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时间和距离因即时发生、实时在线等方面的原因而往往变得无足轻重,由此便在传统的国际社会概念之外,又有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提法。相应地,以网络技术手段的利用为载体或交易平台而结成的国际民商事关系,通常也被称之为网络法律关系或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人们通过互联网来聊天、举行会议,发布网上信息、散布广告,订立合同、支付价金,转让技术、进行融资,从事教育、医疗、提供咨询服务,甚至在线解决民商事争端等。许多传统上需要远涉重洋、费时费力才能完成的行为,在网络信息时代,都有可能甚至足不出户,利用键盘和鼠标即可轻松地予以实现。一方面,当你在线时,你无处不在而又不存在于任何地方,无国界的普遍存在性也许是对这一现象较为恰切的说明。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不同方面由不同的人分别所拥有,没有一个实体或国家拥有或控制着互联网[1]。全球化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极大地减损了地理位置与内国权力效能发挥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理位置与主权国家就涉网之人、事件或行为及物之属人、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由此给世界各国将其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适用于跨国或全球性的社会关系的带来新的冲击与挑战。{1}{2}


  

  在这一切之中,司法管辖权受到的冲击最为引人注意。究其原因,首先是在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中,无论是区分立法管辖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还是就确定裁判权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的解决,在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皆以场所化和礼让为前提,但是具体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与较为抽象的立法管辖权的行使相比较而言,前者往往构成后者的前提且直接制约着立法管辖权效能的发挥;其次,在区分立法管辖权之域内域外效力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最密切联系、结果选择、利益分析等不以地理性的联系为首要条件的较为灵活的法律选择规则和社会性的连接因素,日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依循。而在确定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上,当今世界诸国除了美国等国在判案实践中确立起了较为灵活的管辖规则外,大多数国家仍固守以严格的地域特征为基础的管辖规则;第三,虽然执行管辖权的行使以立法管辖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在执行管辖权的具体行使及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审查中,皆需审查原审法院的裁判管辖权问题,相反,除了法国等少数国家外,一般并不审查立法管辖权行使状况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因为网络案件的超国界性,天然地导致了各受案法院极大可能地尊重本国的立法管辖权而适用法院地法,由此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对争议解决的结果更具决定意义;第五,网络空间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很容易导致内国法的域外适用,而这又是传统主权国家所极为关注的,若能较为适当地解决好司法管辖权问题,并使国际礼让观念进一步得到伸张,则有助于立法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就确定管辖权而言,在网络背景下,无论是争议案件当事人的确定,抑或是赖以确立管辖权的行为地点或后果发生地的确定,都远比传统国际民商事争议案件更为复杂。网络空间既不是任何人的地盘,似乎又是所有人的地盘;网络行为人及其行为似乎既不存在于任何地方却又无处不在,传统各国受案法院确定管辖权所需要的确定性与特定性等分析要素,都面临着新的冲击与挑战。由此自然而然地提出了以地域主权观念为基础而确立的传统管辖规则,能否继续适用于网络案件管辖争端的确定,以及世界各国应否因互联网技术手段及网络法律关系的自身体质,而确立特殊管辖规则或变革现有管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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