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对传统管辖规则的挑战
互联网不仅在信息交流方式上与传统信息交流方式不同,而且网络空间的存在自身,即引起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跨国网络关系。网络空间虽不存在于任何特定的地理场所,然而世界范围内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通过互联网进入网络空间。与以地域主权观念为基础、以跨越国界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国际社会的概念不同,虚拟性、无国界性、即时性和普遍存在性等成为网络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2],{3}2{4}1—2而其中某些特征无疑给传统管辖规则的适用带来新的挑战,甚至可能出现完全抛弃传统管辖规则的理论主张与实践需求。{5}1367{6}1365
(一)互联网及网络法律关系的特征
尽管我们在此无需一一列举互联网及网络法律关系的特征,但是为了说明问题,就其主要特征加以考察是必要的,因为其中某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到传统管辖规则效能的发挥及受案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1.无国界性
地域主权概念在传统各国确立法律规则和区分管辖权的过程中,无可争议地扮演着首当其冲的重要角色,甚至可以说传统任何法律规则都被打上了地域主权的烙印。无论是从主权权力的行使、法律适用的效力分析,抑或是从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及其可预见性考察,地域界限的区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随着互联网等电子技术手段的应用与发展,在现实世界之外又出现了网络空间的概念。尽管网络空间的形成与存在,离不开计算机设备及网络参与者等现实世界中的必要要素,但此种网络空间的形成不以主权各国的权力要素为要,相反此种存在形式是网络参与者个人、非政府组织和有关政府共同参与的结果,特别是不同私人之间各种类型的合同关系,往往是形成相应网络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与以地域国界为基础而确立起来的现实世界不同,网络空间尽管也有其存在的界限,但此种界限是超越现实国界而以逻辑结构和数字分配的方式构建起来的。
一方面,网络信息可以不受任何地域国界的限制而在大多数国家自由流转;另一方面,一旦当事人将有关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即实时存在于世界各地而产生普及性的后果。分析起来,就管辖权的确定而言,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大致是,依传统管辖规则,一方面网络行为人对有关法院的管辖权往往难以预见,而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受案法院都有可能以本国法为据而确立管辖权。而这似乎并非是网络行为人和世界各国所愿意看到的现象,由此,有学者试图通过强调网络自律观念以寻求问题的解决。
2.虚拟性
虚拟性可谓是网络空间的一个主要属性。在网络背景下,无论是网络空间的自身存在,抑或是以互联网为载体所从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都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化的过程而得以实现的。互联网等电子技术手段的应用与发展,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从事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且对许多参与信息交换的当事人而言,有关信息的地理位置之所在往往无足轻重或根本无需考虑。不仅被电子化的信息可以虚拟地存在于任何地方,而且有关当事人借助互联网也可虚拟地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任何场所。由此,只要有关信息交换对象及其内容可加以电子化,时间和距离似乎便不再重要。
不过,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并不意味着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不存在任何关系。尽管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使受案法院实现争议案件场所化的过程相对于传统案件而言更为棘手,但是并不因此意味着网络行为不会产生什么现实后果。由此,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质虽然使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更为困难,但并未从根本上否定传统管辖规则的可适用性。
3.发散性
互联网是一种一对多的,一般而言不受语言限制的低廉的无国界信息交流方式,没什么技术水平和经济能力的普通民众,都可利用互联网参与信息交流。虽然网络服务商通常对上传信息的条件有所限制,某些信息的获取也可能以支付相应费用为前提条件,此外普通个人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往往不比大公司或其他实体更具吸引力,但是互联网的存在毕竟给普通民众,尽其可能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参与信息交流的机会。而一旦某人参与网络信息交流,则因普遍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原因而潜在地有可能在世界任何国家产生相应的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