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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观念转变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政府在公民年老、失业、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义务。“现代国家由于国民之生活对行政机关依赖与日俱增,给付行政已成为国家作用之重要机能。”[30]给付行政已经越来越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内容,服务型政府的实质是一种给付行政,其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积极回应公民的需求,努力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依法发放抚恤金与最低生活保障费,以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等。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来说,提供给付是一种法律上的职责或义务;而对于被给付的相对人来说,获得给付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3)政府有义务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如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侵权纠纷的裁决和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政府有义务对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通过行政奖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人们更多地实施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5)政府有义务对具备条件的个人、组织予以许可。个人与组织一旦获得许可,即可从事某种活动,并依法享有某些权利,获取相应的利益,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6)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如《物权法》38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政府应为公民有效地从事经济活动、获得更多的利益,积极地提供指导与帮助。

  
  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权利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即个人享有法律权利的范围、内容的广泛丰富程度与社会发展进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权利总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扩大和增多。社会文明程度愈高,人们对权利的渴求愈是强烈,法律也会相应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因此,赋予人们尽可能多的权利和承认人们更多的行为自由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宪政法治理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国家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与增进公民的各种自由与权利。政府的全部职责就是“尽其所能保护每一个在其管辖下的人的人权,并且必须尊重因而绝不以任何行动侵犯与它有关的所有人的人权。”[31]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财产权具备了新的时代特征,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财产权的含义与内容也越来越广泛。1964年美国学者查尔斯·雷齐提出一个至今仍很著名的观点,即各种形??应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政府正在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主要包括:薪水与福利、职业许可、专营许可、政府合同、补贴、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劳务等。这些财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的形态,而对这些财产的分配是通过公法实现的,而不是私法。[32]一些新型的财产权的出现,对政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求政府积极履行义务,主动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获取利益和实现其财产权。而在此过程中行政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作者简介】
石佑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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