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域生态补偿
流域上下游之间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相互性”在任何流域的上游与下游之间都是存在的。如果上游过度砍伐森林、破坏植被及排放污水,则下游就会饱受河床淤积、洪水泛滥及清洁水源缺乏之苦。相反地,如果保障下游的生态需求,则上游应积极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这些投入与损失,将暂时降低上游地区的发展速度和居民生活水平。在我国,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钱塘江流域的上游地区——衢州市开化县的实际发展情况就是典型的案例。
一般来说,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生态破坏补偿和生态建设补偿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针对流域生态治理中受益区(下游)对建设区(上游)实施经济补偿的机制展开研究。即下游对由于保护环境而失去发展机会的上游以优惠政策、资金、实物等形式的补偿制度。通过上下游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克服环境保护的搭便车现象。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价值
1、保障了流域各地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维护了整个流域的生态安全
3、有利于流域各地区协调发展
总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与对立,而且以生态效益中心,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三大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全社会、全流域的和谐发展。
三、钱塘江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可行性
(一)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经验借鉴
1、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在资源开发中积累了许多生态补偿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2、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
近年我国开始提出建立并正在加紧研究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家环保总局考虑对国家现有补偿政策进行整合的同时,各地政府也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适度探索。通过政府间协商进行的小流域补偿,在各地普遍存在。
(二)钱塘江流域实行流域生态补偿的现实条件
浙江的自然生态系统相对独立,而且实行省直接对市、县(市)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实施生态补偿,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比较可行。
1、浙江省生态补偿制度化、规范化
浙江省一直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浙江省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正在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