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实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办法》第
36条第2款规定:“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登记部门为申请在先的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这将直接决定多个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商业银行应对拟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且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多个债权人的贷款项目进行查实,及时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取得对银行有利的受偿顺序。
3、依法确保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内容被登记记载完整。《
土地登记办法》第
36条第3款规定:“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根据该规定应与抵押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额、放贷期间等内容。最高债权额应当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则上可按抵押物评估价值填写最高债权额,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高于贷款本金数额。商业银行应与当地登记机关充分沟通,确保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最高债权额、放贷期间等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密切关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状态
1、强化贷前调查,确保土地使用权权属的有效性。《
土地登记办法》第
60条至
61条、第
62条、第
63条至
69条分别对“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作出了规定,对相关登记程序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在贷前调查时,应对拟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况向登记部门进行查询,不得接受已经办理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必要时应申请登记部门出具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