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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探讨

  
  第二、立法应强调保护水资源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
  
  在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要法律保障的环境资源法,其立法宗旨是相关法律的指导思想,以水资源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在立法宗旨中就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宏观的生态系统中,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才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持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人类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做到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国外在有关水立法意义的条款中,不仅有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内容,而且提到非常重要的高度,例如美国政府在“水污染控制政策声明”中强调指出:“国家之生存,即未来的都市、工业、商业的发展与衰亡,均取决于我们在全部行动中如何保护一切水资源。”
  
  而我国《水法》在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水污染防治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两个条文的语句非常平淡,简单,从中体会不到国家对水资源的生态保护有多么重视。建议再次修订时,应在条款中强调:大力加强对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对于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是多么重要。
  
  第三、必须形成有效的水资源生态保护机制,统一执法主体
  
  水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不同,它是可再生的动态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相互影响。水又是多功能的,不仅供人类饮用,而且还具有灌溉、发电、航运、渔业等多方面功能,这些功能又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对于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提出,水资源应按流域进行综合管理。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七大江河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综合开发利用与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但是,由于《水法》在1988年制订时,并未明确规定流域管理体制,直至2002年修订时,在《水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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