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中国法对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成立,规定也过于严格。在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公众不可能为某一具体环保目的而组织起来,进行诉讼。这与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美国,这个问题在上世纪70,80年代通过判例法已经解决,著名的Anderus v. Sicrra Club (1979) 案和Aberdeen & Rockfish R. Co. v. Students Challenging Regulatory Agency Procedures (1975)案很能说明问题。
中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反差,大城市VS小城市的状况。大城市人环境意识、公民意识较强,了解法律的界限,因此出现了厦门通过手机短信抵制化工工程项目在市区不远落户的计划,上海拟议中的磁悬浮列车沿线居民集体散步抵制可能的电磁污染等事件。媒体的参与也非常重要。在公众参与正式制度不可行的情况下,大城市的居民作出了这样既不违法,又能取得一定效果。而在小城镇以至农村,这样的行动是不可想象的。它们可能采取另外的方式,如贵州瓮安事件所表现的那样(虽然不是环境问题)。
在中国,通过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推进环境保护在中短期内不可能有明显的作用和功效,更谈不上作为三大柱石之一,支撑起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的大厦。
诉讼没有成为环境法解决问题的重渠道,中国的环境法因此也失去了通过诉讼,司法来保护环境的重要机制。环境法由此逃脱了司法,也淡出了法律。因为,作为法律的可司法性,在环境法中已经淡化。从而,环境法也不被看做是对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对企业行为的规范,“违反环境法没关系,问题不大”成为人们的普遍认识。
二、环境保护机制转变:引进绿色GDP及其意义
近年来环境问题成为中央领导关注的重点,发生了一系列的政策变化,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是变化的内容和突出标志。
2003年3月召开了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胡锦涛、温家宝作了讲话: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让人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安全的食物,使人们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解决危害人民健康的问题应该摆在我们工作的优先地位。2004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提出:绿色GDP应该成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2005年1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2月,发布了“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暂行规定”。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社会,成为新时期政策的核心内容。
中国的环境问题,环境执法问题,与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追求主要以经济增长衡量的政绩,忽视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政机制有很大关系。绿色GDP的衡量标准适应了政策变化。给地方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职业导向和新的激励机制,表明了中央狠抓环境保护的决心。
在中国,经济增长之所以让生态环境付出了巨大代价,关键的原因之一在于,官员的权力和升迁的机会,来自上级,而上级以往是以地方的GDP表现来对官员进行考核的。每一级官员在本级政府的辖区内,又享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在这种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的主政官员为了实现政绩最大化,会动员本地区的全部资源推进经济增长,不论是损害生态、污染环境,或者是损害民众权利与利益,都在所不惜。
绿色GDP的理念自上世纪70年代就形成了,西方国家的一些政府机构也一直探索以此作为修正经济增长数据的一种方式。中国的环境管理机构使用绿色GDP影响地方领导的环境决策和环境行为。因为,在中国,地方各级领导对环境决策的和环境保护的影响力比在其他国家更大。限制政府权力、改变政绩考核模式,是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兼容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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