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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资源短缺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造成缺水的原因:由于城市的急剧扩大,人口大量增长,供水设施和供水水源不能满足这种发展的需求;经济高速发展,工业用水大量增加,一些工厂在枯水期出现因缺水而停产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南部地区呈水质型缺水。洪水、干旱、水环境恶化三大矛盾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之,水资源短缺不仅仅是自然灾害,而且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二、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法律保障
  
  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战略问题。构成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有水资源宪法法律制度,水资源环境法律制度,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和水资源行政法律制度。
  
  (一)水立法从防洪抗旱治害到综合利用和节约保护发展
  
  水危机将始终是国家安全的心腹之患,如何保障水安全,包括水资源安全、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发展问题之一。水资源立法从防洪抗旱、防治水害到防治水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发展。1930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河川法》。1942年国民政府公布《水利法》,1943年施行,共9章71条,这是将西方近代法学理论与中国水利实践相结合的第一部水法。1944年国民政府颁布《民法》,其中有一些水事法律条文。此时的水资源立法从防洪抗旱、防治水害、解决水纠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把“兴修水利,防洪抗旱”写进《共同纲领》。1950年淮河洪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就大江大河治理作出的第一个决定。1951年毛泽东发出了“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伟大号召,淮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条全面治理的大河。毛泽东对淮河治理先后作出四次批示,指出淮河治理要长远规划、科学治理。199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要求用10年和5年的时间,分别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务。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施行。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布施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发布施行。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新一代领导人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十五”期间,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1988年中国第一部水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全文共7章53条。同时正式提出“依法治水”一词。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新水法是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水法适应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需要,体现了中央的治水方针和新时期的治水思路,是对我国水问题认识的一次飞跃。新水法的颁布实施,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提供了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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