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法》提出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新
水法的出台不仅为新时期依法治水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而且也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加快水利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的战略高度,提高贯彻实施新
水法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
水法。
我国地方人大、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江苏省政府抓紧修订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了《江苏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节水办法》和《征收办法》的制定出台,旨在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合理解决这些问题,以提高水资源管理、节水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法律制度
我国水法对珍惜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1、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度
《
水法》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