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为了解决缺水问题,水利部提出建设节水型社会,其核心是进行初始水权分配,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在适度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的前提下,将各流域可供使用的水资源分到各省市,继而分解到各用水单位,将可使用的总用水量量化和控制。对其用水的合理性通过用水的定额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理念是使人们过去只会伸手要水,即“以需定供”转向共同管理水,即“以供定需”。这是一种在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观念上进行重大改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水利措施。
为了加强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我国加大了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力度,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发布实施了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取水定额国家标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用水定额。
4、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水法》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06年3月9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此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在条例中规定了取水的主管部门、取水的申请和受理流程、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
在生活节水方面,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绝大部分市镇,都基本做到了计量安装水表收费,基本取消了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5、综合用水和循环用水制度
《
水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6、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度
《
水法》规定,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