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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制度研究

  
  2.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构建
  
  虽然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已如上文说述,但现行制度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却显简单,仅在《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提出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种类的建议,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更何况提出产品认证种类属于专业性极强的行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现行法律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可能满足公众参与的客观需求。
  
  笔者认为,在环境标志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应强调越早越好,越全面越好。越早参与,消费者和社会各利益阶层的关切重点就越有表现的空间;越全面参与,相关制度的构建就越有其合法性基础。具体而言,公众参与涉及的范围可以包括:
  
  (1)参与相关的听证活动,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的分类与范围的听证,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所依据的评价标准制定的听证等;
  
  (2)参与日常监督工作,如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授予后的质量监督、对无权使用环境标志的企业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举报等;
  
  (3)参与维权工作,如对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企业进行举报,对不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产品通过《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提起诉讼等。
  
  所有的公众参与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法令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乃是不折不扣的强制规定,不论法令规定得是否恰当或可行,做与不做之间的考虑不是“好”或“不好”的问题,而是“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10]在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政府机构或相关机构所作行为的合法性将取决于是否存在公众参与,这将有助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及时、有效、全面进行,真正实现保护公益性环境的要求。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环境标志制度不应当是独立的,它理应与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下的其他相关制度发生联系,并彼此协调。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制度应当成为环境标志制度的配套制度,从而构建起以环境标志制度为核心的生态消费法律制度体系。
  
  1.政府补贴制度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因此企业在生产环境标志的产品和服务时,就可能支付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额外成本,如果缺少足够的外部激励,特别是那些仅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产品或服务类型而言,将使企业陷入所谓的“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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