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据水利部的调研结果,我国北方五省区和海河领域地下水资源,无论是农村(包括牧区)还是城市,浅层水或深层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区(主要是城市周围、排污河两侧及污水灌区)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污染呈上升趋势。华北地区由于地下水位下降,污染源乘虚而入,浅层地下饮用水源均已受到污染。
更有甚者,饮用水源污染导致疾病不断发生。水源污染,同时公共卫生设施跟不上发展的需求,有大量的人口饮用不安全的水而致病,尤其是农村地区,大多数水源都受到污染,致病的几率也更高。
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源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饮用水源短缺、饮用水源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的发展的主要问题,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问题。
二、《
水污染防治法》(1996)对饮用水源的保护
(一)将“保障人体健康”和“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列为立法目的。
《
水污染防治法》(1996)第
1条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保障人体健康”和“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修订前《
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然而这两个目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且在法律并没有明确哪个是更核心的价值。如此一来,人们在执行和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将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同于其经济价值的实现,而“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就被忽视了。
(二)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
水污染防治法》(1996)第
20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该条款对于饮用水源的保护极为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