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一级,社区直接负责饮用水的供应和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净化,在区域水资源的使用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流域管理机构模式的选择
国外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流域管理机构的改革提供了范例,但是三种机构模式都是以各国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为背景的,何种模式适合我国流域管理的发展还须加以考察。
美国田纳溪河流域治理形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建立的具有很大权限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其不仅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机构,同时也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包揽了当地的主要经济领域,成了河流流域所在各州中的一个经济上独立的王国。[20]但其建立是有特定时代背景的,年代的田纳西是一个相当贫穷的地区,当地各州政府财力薄弱,无暇顾及,为解决田纳西流域的通航和防洪,植被恢复和土地开垦,辅助工农业发展和发电,以期改善当地环境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这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机构在流域发展上获得了很大成功,但是,由于这类机构集中很大的权力,流域管理与其他相关的政策部门分割开来,他们在协调与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利益方面遇到很大的阻力。并且建立这种具有广泛权限的流域管理局在美国也是特例,[21]再建立类似机构的建议都因遭到强烈的反对而未能实现。目前在发展中国家也尚无取得明显成功的范例。在我国,这种建立强大的流域管理局的模式也并不现实。我国大多数流域内省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业已发展,享有大量的水资源管理权,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发挥着较为积极的作用。要将这些机构享有的涉水权力剥离出来,重组到新的机构中去的阻力较大,可行性较小。同时我国确立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地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综合考虑流域和地方利益。而将这些权力集中于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无异于抹煞了流域流经地方的参与意义。
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管理采用的是协调委员会的模式。这种联邦—州联合协议的协调方式与澳大利亚的政治体制及其环境管理方面的现状密不可分。澳大利亚采用联邦制,除
宪法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外,均由各州保留。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联邦的权力,与其他一些联邦制国家一样,在20世纪都有相当的扩张[22]而在环境保护领域,污染企业更期望由各州进行环境管理,因为各州的污染控制机构相对弱小,更倾向于调解的方式而不是强制遵守。[23]再加之墨累—达令流域内包含数个行政区域,因此,要进行有效的全流域环境管理,采用协调方式无疑是最佳选择。在这种模式下,流域管理机构只有有限的权力,主要是协调州际矛盾、制定流域规划并提出规划和管理政策、修建和管理水工程、负责用水调配等。而主要的管理措施还依赖于个参与团体的行为。这种模式对流域问题突出、繁多和尖锐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可能并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并不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严格分权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各涉水行政部门在其各自的部门框架内发挥着积极作用,并不需要建立机构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问题。另一方面,权限较小的流域管理机构也无力解决部门间职权冲突的问题,由于协调模式下,水资源的管理措施依然由各部门做出,也难以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