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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规范与协调政府、市场与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

  
  社会中间组织在某一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加入本组织的成员也有专门的市场行为方面的规章。因而,它能够很好弥补“市场”规范市场经营者的不足。然而对其扰乱市场定价、保护组织成员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经济法应当做出约束,通过完善行业协会条例等法规,明确法律责任条款。

  
  2.在政府与社会中间组织之间“权力分享”的协调

  
  社会中间组织与政府相似,在权力上也存在一定的扩张性。因而,经济法有必要对其干预政府的行为做出调整,以协调两者的关系。

  
  从满足行业自律、自治的功能来看,只要自治性行业法规对社会中间组织存在的弊病做出了规制,并引导其在自治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那么政府对这样的自治法规有必要最大限度地承认,并保证“政府之手”不会横加干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能够明确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在保证社会中间组织的功能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民主建设、适应“公共管理运动”的当代趋势,另一方面能够借助社会中间组织有效地克服政府失灵,在政府不能或者不宜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尽其所长。

  
  总之,经济法在规范与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但对各自存在的不足作出了有效规范,而且在对其三者间可能冲突的领域作出了恰当地协调,它秉持着社会本位、整体发展的宗旨,探寻着社会的福利的增进,是民商法不可替代的。

【作者简介】
骆路金 (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
【注释】 骆路金 (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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