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向司法体制要公信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独立性保障、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独立性保障、检察公诉权的行使需要独立性保障。为此,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基础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一是领导体制保障。建议从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规范和改进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二是组织人事保障。建议改革完善检察官任免制度、检察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检察官弹劾制度等,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三要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向队伍建设要公信力。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司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是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为此,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检察干警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与激情,使广大干警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抓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注重加强干警廉政执法教育,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做到自省、自警、自励、自强,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明执法纪律,对检察人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
四要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向监督能力要公信力。基层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社会各领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这是对检察职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树立和提升检察公信力最基本的保证。除履行传统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外,在新的形势下,也要求基层检察院:履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表达,决策机关难以接收到来自大众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基层检察院的控申、民行部门承担着了解民情民意、对各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窗口,积极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抗和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职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基层检察院要针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遏制腐败;要突出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医保低保等领域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依法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对那些对公众呼声置若罔闻、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渎职损害国家及公众利益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误解和怀疑,提升检察公信力。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首先,要建立健全快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其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如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等。第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认真落实刑事赔偿政策,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涉毒涉枪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送法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和司法权威。基层检察院要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把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案件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上,增强监督的实效;加强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力度,确保抗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察机关不监督就没有权威,更谈不上地位。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意发现侦查、审判、刑罚执行中的违法问题,一经发现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提出抗诉,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立即移交自侦部门坚决查处。如果该抗诉的不抗诉、该纠正的不纠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越来越低,检察机关的权威也将受到很大程度的贬低。不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论办多少案也树立不起检察机关的权威,时间久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或存在的价值也就会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