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目前存在的各种观点后,结合自身的理解,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七大江河流域的水污染具有诸多的相似性,所以在修订现有法律、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运用经济手段辅助推行的同时,可以综合我国七大江河流域的情况,细致考察,制订一部具有很强实际操作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流域管理法》,〔10〕作为中国水治理的基本法。所谓的江河流域综合管理,就是全面考虑整个流域的生态资源状况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和措施,改善全流域的规划,促进生态保护、水的有效利用,合理开发森林、土地和水生资源等,以求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形成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流域环境系统。具体要求是:确立统一的污染监测、管理和信息发布体系,避免多部门联合导致的利益扯皮、监管不到位;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省、市、县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制度,强化七大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建立总量控制指标、水环境质量指标考核制度,特别要加大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考核力度,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大政府和企业的压力,有效制裁违法排污,同时强化环境准入和淘汰制度,加大对工业污染的防治力度;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上游的污染治理,有序有效地进行污染治理,确保治一段好一段,避免造成的花钱不奏效或“花大钱收微效”的局面。这个方法的实施要靠专门针对江河流域管理的法律以及合理的管理机构设置。这也是借鉴国外江河流域管理注重流域立法的先进经验,把流域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的立法活动。这种方式要比迫切的制订出一部不成熟的《黄河法》,要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在加强现有法律完善和实施的同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流域管理法》有其现实的制定基础和可行性,它的意义不仅存在于对我国七大江河流域的综合治理,还存在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统一。
【作者简介】
王战江,男,硕士研究生,河北廊坊人。兰州大学法学院0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行政法;周桂党,女,硕士,河南孟津人。 现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环境法。
【注释】[1]中国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http://www.zhb.gov.cn 2005.6.2
[2]中国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
http://www.zhb.gov.cn> 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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