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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二)占有的消灭[16]

  
  1.直接占有的消灭。直接占有因占有人在事实上不再由自己对物的直接管领、支配而消灭。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占有人意思丧失占有。应有占有人不再直接占有的意思与事实上占有人丧失自己直接管领、支配两方面的要素。二是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丧失占有。例如遗失财产、走失动物、财产被盗窃等。

  
  2.间接占有的消灭。间接占有因间接占有据以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变化而消灭。具体如下:①占有媒介人将物交付给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成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消灭;②间接占有人丧失了对占有媒介人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例如托运人未付运费、承运人予以留置、行使留置权,并将占有的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托运人的间接占有权消灭;③非基于间接占有人的意志而占有媒介人丧失占有,例如,承担、运输的货物丢失、毁损等,间接占有人无法通过占有媒介占有人而管领、支配物,间接占有因此消灭。④基于间接占有人的意思,占有媒介人抛弃占有。

  
  四、占有的效力

  
  占有事实不可能脱离法律规范而孤立存在。占有事实总是与占有权的有无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伴而行。占有权实质是通过对物占有而表现为占有人和非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的法律效力如何,由于占有种类,占有状态和占有方法的差异而有所不同。[17]占有权取得和消灭所依据的事实是占有,但并不是一切的占有都能取得占有权。[18]在传统民法上,占有的效力通常包括:权利推定、事实推定、动产善意取得、占有物的使用收益等。

  
  (一)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9]例如,某台电脑的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推定其享有所有权,以承租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推定其合法享有租赁权。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证明其为合法占有人或合法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可以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但是,他人有相反证据表明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或无权利人时除外。[20]法律之所以赋予占有以权利推定效力,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为维持财产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为保障交易安全。应注意者,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从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的民法典来看,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仅限于动产,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没有限制。笔者认为,因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登记本身就具有推定力,无需再多此一举,累赘适用占有之权利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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