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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日本于1970年颁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1999年颁布《Diox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此两项法律,一个是以农用地为对象,一个是以Dioxine类物质为对象,而对于日本近年来日益受到瞩目、日趋严重的市区的土壤环境污染并没有相应的法律。2003年5月国会发布《土壤污染对策法》,这部法案共8章42条,对土壤污染对策的实施目的、有害物质的定义进行了说明,规定了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指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的确定、支援法人的指定、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以及惩罚条款等。据此法案,就能够在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时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运用环境风险对策的观点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实施土壤污染对策。
  
  根据该法,对于已经被禁止使用的制造特定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的场地,正在使用或在《水质污浊防止法》中规定的特定设施的工厂、企业的土地和被认为有可能因土壤污染而导致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的土地,规定其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壤的污染状况必须委托环境大臣所指定的调查机构,根据环境省令所定的方法进行调查,并向都道府县的地方长官报告调查结果。如果土壤污染状况不符合环境省所定的标准时,则将此地域设立为指定区域。对于指定区域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①发布命令清除污染,都道府县对指定区域的土地所有者限定期限,发布实施清除土壤污染和防止污染扩散措施的命令。②限制土地形态性质的变更,在指定区域要变更指定区域的土地形态或性质时,其变更人必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的地方长官提出申请,都道府县的地方长官有权在认定其施行方案不符合标准的时候命令其变更施行方案。③指定区域的污染清除后,解除指定区域并进行公示。④受命实施污染治理措施的土地所有者可向污染造成者申请治理费用。
  
  《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及实施,给日本产业界带来了引人瞩目的影响。由于此法的实施而出现的相关市场规模是可观的,主要表现为:在调查的需求扩大的前提下,根据对策法的要求调查的水平相应提高,从而提高了其附加价值;超标地域的指定、公示、污染物质的清除也使得土壤净化业务市场的需求迅速扩大。土地所有者最初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污染净化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持其土地的价格不至于因受到污染而贬值,使其顺利买卖或进行再开发事业。而《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得原本作为其营销手段的调查和治理的措施,转变为一种主动的新型的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和降低环境风险的相关服务产业,即土壤污染评价、有关土壤污染的保险业务的开发等一系列的相关产业。
  
  可以说日本土壤保护划时代的年份是2003年。《土壤污染对策法》于2003年颁布后,同年11月日本内阁发布《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同年12月环境省发布《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2004年2月15日《土壤污染对策法》在日本全国实施。《土壤污染对策法》的颁布实施使日本典型七大公害2中仅有土壤污染没有立法成为历史。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动行为向主动行为转化,以前无法计算的环保的社会效益能够体现为可以计算的经济效益3。这种趋势表明日本的土壤环境保护已经呈现出新的阶段特点。
  
  总体而言,美国和日本都已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其共同点是注重污染预防,重视污染地块的修复改良和再利用,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政府、地方及公众的资金和力量。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如如何降低“棕色地块”修复利用的成本,如何实现环境保护法案和城市规划政策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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