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所有污染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目前,土壤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加之农村面源污染的严重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迫在眉睫。明确土壤污染法律责任有利于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最终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作者简介】
薛婧媛,女,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陈德敏,男,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副校长,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2002年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1993年起获国务院颁发的专家特殊津贴,现受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
【注释】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张梓太著:《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4月。
曹明德主编:《环境资源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9月。
黄丽萍:《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载于《农业与技术》第26卷第5期,2006年10月。
黄晶晶、林超文等:《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及对策》,载于《安徽农学通报》,2006年12月。
王虹、马娜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进展及对我国土壤保护的启示》,载于《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第18卷第5期,2006年10月。
叶露、董丽娴等:《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析与思考》,载于《江苏环境科技》第20卷第1期,2007年2月。
桑东莉:《论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1]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大事记》。
http://www.zhb.gov.cn/natu/yjsp/qgtrxzdc/200607/t20060720_91678.htm[2]参见《现代汉语小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6页。
[3]参见中国环境生态网:《什么是土壤和土壤污染?》。
http://www.eedu.org.cn/Article/es/envir/ptheory/soil/200404/173.html[4]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要查清家底——全国土壤现状调查情况综述》。
http://www.zhb.gov.cn/natu/yjsp/qgtrxzdc/200612/t20061231_99195.htm[5]参见韩素清、迟翔:《土壤污染的类型及影响和危害》。
[6]参见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4265[7]参见王永生:《遏制土地污染确保生命线安全》,载于《国土资源》总第65期,2006年12月。
[8]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46页。
[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48页。
[10]参见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217页。
[11]参见刘溜、刘英丽:《拿什么拯救被污染的土地》,载于《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7月。
[12]参见汪力、高飞主编:《
刑法总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