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入WTO,要求提高
《环保法》应对国际化的能力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呈明显趋势,世界规则的一体化也日趋凸现。环境问题更是带有明显的全球性,许多国际性组织和国际性文献大量涌现,并在国际环境事务上积极、活跃的工作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开放的胸怀去面对这种“全球一体化”,打破传统的“闭门立法”的封闭状态。一则我们的环境立法要吸收国际上好的做法,在扬弃的基础上,为我所用;二则要积极应对国际潮流的变化,主动去贴近、适应国际上的规则,补充新内容,有的甚至可以“照搬照抄”,直接拿来。
不言自明,今天我们所面对的国际形势和1989年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特别加入WTO,我们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应当发挥的作用,都已不可同日而语。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修改
《环保法》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同时更好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
二、
《环保法》修改中的一个“定盘星”问题
环境保护法,顾名思义就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其中有三个重要的核心概念:一是环境,二是保护,三是法。就三者内在的逻辑关系,环境是核心问题,保护则是手段或机制问题,而法则是制度的物化问题。后两者都是为了环境,或者说为环境服务的。由此,引申出一个很直观的问题,即一定要对环境有一个确切的认识或界定,否则就会出现“保护什么”的疑问。
(一)“环境”决定着
《环保法》的法律部门归属
《环保法》是以保护环境为主的,若是对“环境”的界定不明确,这势必会影响到环保法的根基。它有没有明确的保护对象,直接决定着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否能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和特色(个性),以争取到自己的“立足之地”。
若是把“环境”概念界定得非常宽泛和模糊,那么它就会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最终使它成为一个“四不象”,没有明确的身份,也就不可能在法律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