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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及其预期效应

  

  过去30多年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地方“先行先试”,这也反映在近十年来信息公开法治化进程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首先起自地方。2002年广州市颁布实施全国第一个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4年上海市政府颁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重庆、郑州、哈尔滨等城市相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规或规章,地方立法为政府信息公开化积累了经验。新世纪以来,中国执政党开始在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上使用知情权这个概念,它成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前提和保障,并且与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知情权成为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制度要素,并首先在政府管理领域建立了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对应,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制度逻辑。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相适应,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国家保密法,针对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以及国家秘密范围过宽等问题,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定密程序、保密期限等制度,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展望


  

  与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开放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及知情权应有的效应相比,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水平明显不足。直到2005年9月,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以及相关情况才不再保密。尽管2004年上海市就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2009年面对民间组织要求公开政府预算的申请却以政府财政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避重就轻选择公开的现象,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关于政府领导与机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开的有效百分比超过了80%;建设与提案、财务信息、统计数据等信息公开的有效百分比均没有超过50%,财务信息公开的有效百分比仅为28.3%。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发布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2010 年度报告显示,在对73个国务院部委及相关单位网站评估中,仅有18家在60分以上,占总体比例的31%。另外,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观察”项目对43个国务院下属机构和32个省级行政单位进行评估,该项目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2009年度报告》显示,仅有银监会和商务部勉强达到60分的及格线,省级行政单位中有18个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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