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经此洗礼,亿万中国民众油然而生对于法治的向往、期待与评判,并进而在应然的意义上生发出关于经由法律治理而构筑一种惬意的秩序格局与规范世界的制度想象。在社会心理层面,一般民众悉认法制或者法治才是开放社会与良善生活的不二法门,也是小民百姓赖以自保的起码前提,更是经邦治国的天下公器。正是在此,“普法运动”催生了国人有关经由法制而营造惬意社会的功能期待,提示了他们托庇于法治而实现良善生活的价值托付,唤醒了他们有关良善生活的自觉自为,鼓荡着他们对于人间秩序的阶段性美好憧憬。因此,至少在理念层面,自官学两界而至引车卖浆者流,藉由“法治”或者“法制”这一修辞,他们寄寓着自己关于公平正义和良善生活的美好憧憬,申说着对于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制度想象。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体平权,罪刑法定与罪刑相应,政府和百姓都要依法办事,公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官员及其权责均须纳入问责体制,而法律本身应当源自正当立法程序、符合公义,以及以公道为正道,等等,等等,成为刻下一般民众和不少官员的共识。细而言之,一般而言的“同命同价”、节假日加班须付双薪诉求等等,均不外其附带产品。实际上,可以这样说,第三次“改革开放”以来,[2] 鉴于市场化与利益分化造成的社会分裂状态,价值多元导致的离心化倾向,若非对于“法制”或者“法治”所表征的规则之治的一意憧憬凝聚了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从而保证了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最低限度的同盟关系,维系了这个社会的俗世存续,而蔚为三十年里中国民族最具主导性的政治意志,则中国社会早已土崩瓦解了。同时,这也就说明,当下治道所能祭出的正当性大旗,除开经济发展“将蛋糕继续做大做强”,概非民主法治不可,而彰显出中国文明建设自家现代性政治文化之时不我待。“普法”在此不啻为一场全民现代性弥撒,更是政制得以攀缘上政治的捷径。如果说“政治是理性的女儿和法律的母亲”的话,[3]那么,就中国三十年来的进程来看,不仅法制导源于政治,而且,可能通达至、催逼出政治,而接续以下列“权力与法权的辩证法”这一主题。
权力与法权的辩证法
“普法运动”昭示了一种现代政治关于法权与权力的辩证法,而为政治体制转型和新型政治的诞生,预作思想操练。权力的正当性本质在于法权,一种源于民主体制和公开立法程序的公共权力意志,展现为法权的效力;而法权的现实性力量源自权力,一种凭依垄断性使用暴力而获秉的贯彻公共意志的权能,表见为权力的实效。没有权力作为支撑,法权必定软弱无力,而失去了法权这一内涵的规范和导引,权力则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因而,法律、法制并非限制权力,更非破坏或者废置权力,而是旨在限制滥权,即经由对于权力本身的妥适安排,来制约强权,防范暴力,阻遏暴政。它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预设之上,即终究而言,权力不是法律所能限制得了的,相反,法律的本质是权力,一种获秉正当性的权力,适成权威,其施行亦有赖于权力为之张本。事实上,权力只能以另外一种权力来限制,正如“以野心制约野心”,利益只能以另外一种利益来抗衡。法律不过是它们的别名,法制则为一套将它们化转为公开较量的程序性体制,旨在提供角力规则,而将约制与抗衡导入按理出牌的套路,实现全体公民政治上最低限度的和平共处。反过来,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的终止之地,便是暴政的起步之处。经由此道,现代政治下的权力本质上例属法权,而且,只有将自己转圜为法权,才能获秉正当性。民主政制与政治民主辗转其间,在提供将权力变成法权的机制之际,进而昭示天下,一切权力只有使自己变成法权,才能获秉效力,并可能具有实效,更主要的是,才具有正当性,恰成权威。而所谓的政权,不过是采取了法权形式的一般性权力而已。说是“一般性”,就在于权力总是特殊性的,隶属于掌权者,表见为诸如政党等特定的公民团结形式之“执政”,而政权则恒具普遍性、一般性与开放性,等待着受托人来执掌。所谓“稳定”,主要不在权力是否更迭,而在政权能否保全。进而,所谓“维稳”,枢机应当在此,而非在彼。同样正是在此,“普法”所揭示的现代政治关于政权、权力和法权的一般原理,为我们省视中国可能有与应当有的政治生活方式,撕开了一方觇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