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笔者也认同:
宪法的政治功能并不等于
宪法的泛政治化。
宪法目的性体现亦非彻底地抛弃政治工具性。正如政治的功能是多元的一样,
宪法的功能也是多元的。
宪法这种东西,无论是作为一种事实现象还是价值现象,都不是政治的天然对立物。实际上,
宪法本身就是一种地道的政治衍生物,它伴随着政治斗争而生长,同时又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运动形态而存续和发展。
宪法赖以运行的重要载体就是政治权力,现代
宪法彰显强烈的政治色彩。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
宪法就是政治法。[4](P11) 基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下一个结论:政治与
宪法的逻辑链条不是断裂的,
宪法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
宪法问题。与政治现象一样,任何
宪法现象都不是超社会、超阶级和超历史的。甚至还可以这样表述:任何
宪法都不是超政治的。我们当然无需怀疑这样的命题还有什么价值上的错误。问题却在于:“政治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周延,使得我们在实践中永远无法找到一条切实有效的逻辑路径来求证并获得‘非
宪法部分政治问题’的外延”。[2]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
宪法的法律性经常性地受到质疑。在
宪法实践中,“不逻辑”的状况总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左右着人们对
宪法问题的思维方式。对国家权力运作的
宪法设计许多环节都存在着许多无法用逻辑加以分析的因素,影响了
宪法的实施,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由于对
宪法的分析掺杂了这些因素,自然就产生了诸多价值上的障碍,从而在逻辑上动摇了现代
宪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显然,“
宪法泛政治化”是一种忽视了
宪法特征的非理性现象,它妨碍了
宪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不利于政治发展,使人们难以对
宪法问题做出实质的理解和处理的同时,还常常带来政治冷漠,最终滑行暴政和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