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霍布斯来看,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于一切事物都拥有自然权利。为了最有效地保护自己,人们必须摆脱 “一切人对一切人”的糟糕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相处的文明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最可行途径莫过于人们订立相互保证的契约,按约建立国家,以国家所颁布的法令定夺是非善恶。
在霍布斯来看,“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在国家契约方面,契约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因此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他不论做什么都是正义的和合法的,他的臣民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服从统治。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利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
霍布斯认为,在所有国家中,唯有主权者是立法者,主权者居于法律之上。法律与主权者体现为由下到上的层级关系。法律的最终根源乃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在国际上,没有主权者的情况下,正义和法律仅仅是一纸空文。
〔观点评析〕
17 世纪的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整个社会常常处于无序的状态,个人的生命与安全毫无保障。霍布斯生逢风雷激荡的革命时代,不时感受到来自暴力和动乱的威胁,在他看来,人类似乎回到了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这种心理上的不安全感,使他一生矛盾交织。霍布斯自然法学的哲学基础,不是来自道德中立的动物欲望与道德中立的自我保存之间的自然主义对立,而是来自根本上非正义的虚荣自负与根本上正义的暴力死亡恐惧之间人本主义的道德对立。
霍布斯把自然权利主要理解为人的权利,用道德正义性来论证自然人将权利转让出来形成国家的理论体系。霍布斯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建立在机械唯物主义基础上,从个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考察那里,得到深化和确证;它不是建立在某种一般科学理论或者形而上学理论的基础上的。由于它以人类生活的经验为基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法律思想具有一个道德基础,因为它不是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是奠基在人类生活的直接经验之中。
不言而喻,霍布斯的国家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基础上的。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具有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的特点;彼此离异、彼此敌对、争战不断。不过,由于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在理性的驱使下,或者说,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们为了摆脱悲惨可怕的自然状态,甘愿放弃了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彼此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于是建立了国家。在霍布斯眼中:在任何时代,只要没有一个公共的权力来保证秩序和安全,任何人的自由都是不可能的,任何公正和正义都是无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