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基础,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核心,即在适用缓刑前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考察,既要要从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面客观方面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从主观方面考察犯罪分子的成长历程、犯罪后的思想言语、是否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深刻认识和悔悟表现等内容。
1、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为基准。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分子自由意识支配下的结果,是其内心意识的外在表现,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折射出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越大。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越大的,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应充分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法官在适用缓刑时就必须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不能过分依赖罪犯被立案侦查后的悔罪表现。因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衡量,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是罪犯在犯罪后所不能隐藏的,容易认定。
2、以能否如实供述罪行为参考。
犯罪后能否如实供述是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对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反省的重要方面。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采取各种措施,隐瞒犯罪事实,寻求各种社会资源,找人说情等手段妨碍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犯罪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相关机关查处,说明罪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以能否在判决前积极退赃为条件。贪污贿赂犯罪,其行为必然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于此被告人有义务退清赃款,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其主观悔罪的外在表现,也是衡量犯罪行为实质的社会危害性的依据。被告人只有切实退还赃款,才能减轻社会危害。因此对于不愿退赃的或者客观上使损失难以弥补的,则说明主观上不愿悔罪或者行为造成的实质的危害性大,不应判处缓刑。
(三)明确贪污、受贿案件不宜判处缓刑的情形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要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因此在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时除考虑到以上几点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缓刑。
1、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到政府与民众的和谐关系,
刑法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索贿造成被索贿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对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的;贪污国家扶贫、救灾等款物的,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不宜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