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资本财产权的交易性。人力资本财产权的可交易性是指人力资本财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或让渡。
(三)人力资本财产权的部分可分解性。人力资本财产权的部分可分解性是指“部分”人力资本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分解为不同的产权主体所有。
然而,人力资本财产权毕竟又非完全等同于物质资本财产权,人力资本财产权与物质资本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一)人力资本财产权的客体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于个人。任何其它经济资源包括各种非人力资本如土地的所有权, 既可以属于个人, 也可以属于家庭、社区、其他共同体或国家。 但是, 人的经验、生产知识、技能、体力、健康和其它精神存量的人力资本只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舒尔茨认为“一个人是不能出卖自己的教育资本的,也不可能将自己拥有的教育存量作为礼品转赠给他人。他的人力资本存量,在其有生之年可以被使用和保持。”[3] 张五常教授对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天然一体性,也作了这样的描述:“劳力和知识都是资产。每个人都有头脑,会作自行选择,自作决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征,是会做选择的人与这些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起,由同一的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4]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个人——完全控制着人力资本的开发和使用。有形资本如机器设备可以转让给其他主体使用,其它无形资本如票据、专利也可以转让,而人力资本无法转让,无法被集中到其它人的手里作同样的开发使用。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所特有。
(二)人力资本财产权一旦受损,人力资本立刻贬值。无论转让与否,人力资本的实际控制权都掌握在所有者手中。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即使在契约达成以后,人力资本的使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即,人力资本的实际运用量是不确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着其能力的发挥程度和所付出的努力的大小,其意志和行为直接制约着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实现。即使在简单体力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意志也对劳动力的使用效果产生制约和影响。但是,由于简单劳动的可监督性比较强,而且往往可以采取计件工资的形式使劳动成果与劳动付出密切联系,因此,这一特征还不是太明显。比如,搬运工的作业量、流水线上工人的劳动量都可以大致观察到。但是,如果是创造性劳动、研发性工作,劳动的可监督性就大大降低。因此,要想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就必须考虑其所有者的意愿和要求,即人力资本的使用只能通过激励以调动积极性,而不能依靠强制和命令。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而且,越是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这种特征就越明显。如果违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意志,使其产权权利受到了损害,那么,人力资本就会发生贬值。如果采取强制手段,只要人力资本所有者觉得抵制的成本小于收益,就会消极怠工、伺机破坏。所以说在财产权残缺时, 人力资本以迥然不同于非人力资本的方式表现出来。当人力资本财产权的一部分被限制时, 财产权的所有者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 人为地创造出极少的智力成果甚至不创造智力成果,以致于这种资本似乎从来就不存在。如有的受聘者在工作中表现出“即懒又笨”或“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