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总体性治理——多元政府间关系的趋向

  
  从法治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倡导保障参与权,却在程序上少有作为,对于平等合作的重视程度更是微乎其微。美国则更侧重从法治角度处理,通过更为公平合理的司法介入来协调各种关系。从理论上而言,“美国法律研究致力于消除不确定性以促进法律发展,通过整合思想发出整合声音,通过说服而非命令树立权威。” 7从实际操作来说,美国宪法在立国时就对协调地方关系详细阐释。相形之下的中国,譬如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更多关注本区域管辖权,执行上级命令的方法程序,却并不重视法院在协调府际关系和促进合作中的作用;仅有《立法法》第86条对多元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抵触的处理方法进行阐述,解决办法缺乏主动协调且语焉不详,甚至忽略了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优先权和专业性。这证明中国法律在后现代社会有所落伍,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地方政府的话语权,形成多元合作的政府间契约和营造平等对话氛围。

  
  从历时态角度考虑,多元政府间关系常陷入无解境地。地方政府的特点在于:有限的管辖地域、地方性选举和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征税权。8工业社会以官僚制为根基,尊重了上述地方政府特性,但协调府际关系更多的从经济关系着手,这正如将人视为经济人而未看成社会人;基于经济利益的政府间关系存在尔虞我诈的情况,这往往增加了政府间交流的成本,政府间彼此缺乏信任和沟通的平台,这在微山湖困境的形成、发展及破解可见一斑。从后工业社会来讲,不可或缺的每个地方组成了国家的疆域,中央政府及多元中央部门、多元地方政府及地方部门组成了整个国家的行政部门,这是具有多个节点和随时变幻的网络型府际关系。宪法的稳定性和司法审查的存在对于政府间关系的恒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的合力促成了美国的强盛发展。我国多元行政主体间关系,已难以用简单的语言描述,而呈现出网络化趋势;现实中的政策的制定过程较少征求民意,政策的执行过程缺乏监督反馈修正,加之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务目标并不一致,多元行政主体间利益难以兼容,政府间关系常常处于一团乱麻的境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