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现有《
刑事诉讼法》制约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分”、“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双重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法庭审理的重点往往围绕定罪问题展开,不太重视量刑问题;[3]定罪与量刑程序合而为一,未能体现量刑程序的独立性。针对这些现状,刑诉法学界提出了“量刑程序独立说”和“相对分离说”两种主张,作为解决量刑程序不独立的对策。前说主张量刑程序完全独立于定罪程序;后说则不赞成量刑程序完全独立于定罪程序,而主张量刑活动只能相对独立于定罪程序。并提出了各自主张的根据和理由。[4]这些理论主张得到了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并为量刑程序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由此可见,两高三部的
《量刑程序若干意见》采纳了量刑程序“相对分离说”的理论主张。
为了配合
《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最高法院在试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并下发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及附则等五部分内容。
《量刑程序若干意见》与
《量刑指导意见》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两个意见的同时实施,标志着量刑程序规定与量刑实体规定得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予以确立。同时,两个意见的实施,特别是
《量刑程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标志着相对独立于定罪程序的量刑程序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并由此带来审判模式的重大变化。即从原来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分,重定罪、轻量刑的刑事审判模式转变为现在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立,定罪与量刑相对独立的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