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刑辩护的内容
量刑辩护的内容,主要围绕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展开。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可分为“应当型法定情节”和“可以型法定情节”两种类型。根据现行《
刑法》规定,“应当型法定情节”主要包括:(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
17条);(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
24条);(3)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
24条)(4)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
27条)(5)对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
20条)、避险过当(《
刑法》第
21条)、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刑法》第
28条)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刑法》第
68条)的被告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型法定情节”主要包括:(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损害结果的(《
刑法》第
18条)、未遂犯(《
刑法》第
23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
刑法》第
29条)、自首(《
刑法》第
67条)、立功(《
刑法》第
6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刑法》第
19条)、预备犯(《
刑法》第
22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刑法》第
10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刑法》第
68条)、个人依法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刑法》第
383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刑法》第
390条)、介绍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刑法》第
392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刑法》第
37条)、犯罪较轻的自首犯(《
刑法》第
67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刑法》第
351条)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