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在量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均为“可以型量刑情节”。根据
刑法理论并参考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酌定量刑情节大致包括以下内容:犯罪的动机、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结果、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性质、被告人的罪过、犯罪前后的表现、坦白、赔偿损失、退赃、退赔、被害人的谅解等根据审判经验总结出来的可能影响量刑的主客观情况,对于量刑有重要意义。[6]
按照
《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关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除了上述酌定量刑情节以外,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8月)第三部分第
11条)、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损失的、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对于犯罪时年满70周岁的被告人(吉林高院实施细则第
三条第二款第
14条之3、第
17条之1、第
18条)等。再结合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6条第1款第3项被告人近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也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由此可以说,原来理论或者实践意义上的酌定量刑情节,现在已经转化为司法解释上的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已经变成法定量刑情节。在刑辩实务中,有些情节亦可作为酌定情节进行量刑辩护。如被告人犯罪后有救助被害人、阻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等积极表现的、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的、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的、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抚养人的、被告人系农村独生子女的、被告人有重大发明创造的、保留被告人对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的等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7]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刑辩律师的不懈努力,这些未纳入司法解释的酌定量刑情节,不日也完成有可能变成法定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