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规定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这一规定,将合伙人的年龄限定为65随以下,实际上是限制了公民财产权中的处分运用的权利,也是不公平公正的。事实上,如果代理人65岁之前担任股东或合伙人的,65岁之后仍可以担任股东,并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65岁以上的代理人不能担任股东,必须把其转让其股权,年龄限制显然也不公平。
《送审稿》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可能是将公民的投资权和执业资格相混同,这确实很遗憾。但是如果不对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做任何限制,这也不合理,但只需做部分限制即可,即规定至少有几名合伙人应满足条例规定的限制条件,这也既可以保障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也可以促进行业发展壮大。
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至少有三名合伙人为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为优先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的股东为专利代理人。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
(二)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
(三)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职业经历;
(四)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股东,并应是专利代理人。
删除“专利代理人65岁以上的专利代理人担任股东”的限制。
(六)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现行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律师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专职律师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根据《送审稿》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为专利代理师,且他们的专利代理执业年限不得低于两年。《送审稿》较现行
专利代理条例有重大修订,而这样的修订,却大大限制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能性,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送审稿》的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跟一家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并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也即专利代理人在执业期间不能从事专利事务以外的业务,这就是说,除非本所有专利代理资质,否则律师就无法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没有哪个律师为了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而舍弃自己的律师证。要想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和律师证,并且是合伙人,其只能到现有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而现在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少,且基本都在北京、上海、广东,其他省市都没有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即便有这样梦想的律师到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们是很不乐意去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即便是有这个愿望,但要促够三个人,这也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