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技巧的第一位工作就是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审判活动监督打好基础。
二、静态监督要仔细——审查文书技巧
审查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要耐心和仔细。实践中存在着认为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因而审查时消极应付等情况。在审查裁判文书时,要进行实体审和程序审、事实审和法律审、定性审和量刑审,为公诉案件划上圆满句号。审查时,对裁判文书的标题、首部、正文、尾部以及附项都要进行严格审核。如对于判决书的标题,如果系外国人犯罪,应查明裁判文书是否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在正文的开始部分,应当对法院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或者相关强制措施的表述进行审查。
又如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对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规定了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定义务,对此应当进行审查。对正文部分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程序、定罪量刑等要重点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的线索。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各个时间节点应当进行审核,防止出现超期羁押。
【案例】 在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故意杀人案件中,从起诉到一审判决的时间超过了7个月。经调查发现,人民法院为了减缓案件数量大的压力,以辩护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借口,多次向辩护人“借”时间而延期审理,实际上本案辩护人根本没有调取新证据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宣布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为此,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向法院提出了该类问题并形成了落实整改的《会议纪要》。对判决书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引用也要进行审核。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
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
刑法条文,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规定:“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目前,由于法院案件数量较多,判决书中经常出现刑期折抵错误、犯罪金额和罚没金额书写错误等。对此,人民检察院可以用《检察公函》的形式予以纠正。除了要对主文进行审查外,对裁判文书的附项也要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