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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技巧

  
  【案例】 在某法院盗窃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对判处缓刑且缓刑考察期限已满的被告人所附的条文为刑法65条,而根据刑法规定此种情形不属于累犯,对此人民检察院及时口头向法院提出了纠正意见,法院立即采纳并予以纠正。

  
  【案例】 在某法院贩卖毒品案(贩卖海洛因64克)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援引的是刑法347条第3款,而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是347条第2款,对此检察院及时向县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县法院及时予以了补正。

  
  三、动态监督要灵敏——出庭监督技巧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或者履行职务是进行审判活动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过程中,检察人员应敏捷、果断,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在庭审过程中,要对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法庭调查中的证据“三性”条件和证据质证情况、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应当对审判人员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等进行监督。

  
  【案例】 在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中,审判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对二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让被告人最后陈述旋即宣布休庭评议并准备宣判。检察人员及时建议暂时休庭,后向审判长指出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法庭当庭予以接受并恢复了庭审重新审理。

  
  四、程序监督要严格——层层把关技巧

  
  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应当设立多道程序,强化对法院裁判监督审批的流程管理。一是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处(科)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逐级把关。二是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质量督查时严格审查裁判文书质量。

  
  五、正面监督要到位——直面监督技巧

  
  正面监督是指检察人员在执行法律职务过程中,与审判人员相互接触过程中履行审判活动监督。正面监督具有直观性、现实性和当场性,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违法行为。所以,正面监督是审判活动监督的主要形式和重点。正面监督主要包括出庭、听庭、参与庭外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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