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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技巧

  
  【案例】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是否存在贩毒行为、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等情况需要调查核实,检察人员遂与审判人员一同赴公安机关听取技侦监控电话录音,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的依据附卷并予以裁量。

  
  因此,对于法院的庭外调查,检察人员应当积极参与,通过到场参与的形式,进行审判活动监督。在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未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可以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并做好书面记录的方式,从中发现审理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六、侧面监督要抓好——外围监督技巧

  
  侧面监督是指检察人员不与审判人员直接接触,通过多种外围查证方法对法院庭审外的活动进行调查取证,从中发现审判违法行为线索,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能。由于人民法院大量的审判活动要在庭外进行,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会出现在庭外。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侧面监督的方法,发现程序监督的来源和线索,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庭内庭外始终依法进行。侧面监督从提起公诉后开始,直至案件审结或交付执行。其中包括法院刑事立案庭的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庭前告知权利义务、送达文书、通知、传唤等情况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活动是否合法,自诉案件、不派员出庭案件、调查讯问审理案件的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延期审理的理由、时间和恢复审理的情况是否合法,赃款赃物是否依法处理、是否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案例】 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到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同样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高级法院仍认为事实不清,再次发回中级法院重审。但这次中级法院来了个金蝉脱壳之计,将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然后自己就可以稳稳当当地做第二审,避免被高级法院驳回的风险。

  
  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我国96刑事诉讼法废止了79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级别管辖“上交下”的规定,目前级别管辖只能“上审下,下移上”,而不能“上交下”。“六部委规定”对此也作出了重申。因此,对于中级法院做手脚、玩花样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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