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对股东利益的负责
股东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现在随着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现象日益突出,现代公司立法逐渐摒弃了股东大会的万能主义,缩短股东会权限,同时加强董事会的地位与责任。我国的《
公司法》顺应了这一潮流,没有采纳股东会权限万能的立法思想,采取了法律直接规定股东会权限的方式,股东会的权限仅限于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明确,股东会不会随时决定公司的经营事项,以免干涉董事会的经营。虽然这样,相比于别的国家,我们国家《
公司法》中的规定给予股东会的权力已经大得多了。股东投资一个公司是为了获取利润,企业就应该满足股东的合理要求,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为什么要限制股东的权利呢?那是为了防止股东们为了自己一时的利益,而做出对公司不好的决定,从而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
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相互牵制的规定是符合历史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当然在立法这样规定的同时,企业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要对股东的利益负责。
三、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没有员工就无法有企业的存在,目前对于员工的立法,我国应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
劳动法、
合同法等。比如说: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有事还要送到公证处公证。在劳动合同中还必须注明保险、生产安全、劳动时间、加班、工伤怎么规定的条款。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双方发生纠纷还可以通过合同很快的解决。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最严重的一个就是农民工问题,农民工作为工人理应得到就如员工的待遇,但是他们做最劳累、最辛苦的工作不说,年底居然还会被拖欠工资,无法回家与家人团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败,但是中国像这样的失败还少吗?童工现在可以看到吗?无限制的延长加班时间现象可以看到吗?甚至是剥削工人现在都可以看到。没错,我们的社会是在发展,我们的立法也在发展,可是又能每个企业都做到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呢?甚至有些方面法律根本就没有考虑到。企业对员工的负责,应该是不仅仅是对正式员工的负责,对于临时工,考验期的员工同样也应该负责,甚至国家可以对这些也立法,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