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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外投资问题的法律缺失与影响

  

  中国海外投资战略的发展仍有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国际投资最注重国家主权利益,从“三大典型案例”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中海油竞购尤尼科为什么失败?就是因为这笔交易触及了美国的主权利益。中铝收购力拓为什么不成功?也是因为这笔交易触及了澳大利亚国家的主权利益。中国平安投资富通为什么最终夭折?同样是因为这笔交易触及了荷兰和比利时两个国家的主权利益。由此可见,国家主权利益在国际投资领域应该是第一道很难逾越的障碍。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其实讲的就是国家主权利益。而国家主权利益本身也包含着国家的经济主权利益,而经济主权利益又可以体现为资源主权利益,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力。在体现经济主权的对外国投资准入和规制的相关制度中,资源业的准入门槛为最高,规制为最严。特别是资源主权中对能源的主权,一直被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大国作为立国之本。有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开放能源领域,以便为后代留下能源财富。有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开放,但是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有的发展中国家规定海外企业介入能源领域只能采取合资的方式,而投资东道国方面只用授予勘探权和开采权入股。中国现在需要大量获得资源,而非固守中国自己的资源。走出国门投资海外资源企业,或自己获得海外资源勘探开发权,这样就很容易被东道国误解为侵犯了他们的经济主权利益或者是资源主权利益。因而其东道国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手段或者极端的措施予以抵制或阻挠,这是毫无疑问的。


  

  而第二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就是法律障碍。从中国海外资源投资失败的“三大典型案例”中不难看出,东道国对于外资进入该国关系经济民生发展领域有着高度的警觉性,尤其是在此次金融海啸中,一些东道国一再以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为由,一再提高涉入该国资源产业的审查门槛,将中国企业挡在门外。就中国而言,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资源处于领跑的位置,因而对海外投资,资源当然也充当着领跑者的角色。不过,中国对国内资源业的外资准入也建立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其投资项目、经营形式等方面也有很多限制,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6条就是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情形的规定。然而对海外资源投资的立法却显得非常苍白,目前国内尚未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现有关于海外投资的立法主要有: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89年,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发布的《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 年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9 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而这些法规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很不利于海外投资企业的把握和遵循,也不利于国家的监管和保护。同时现今国内也没有成文法意义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使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心存疑虑。他们即便走出国门进行投资,当失败后其利益又得不到救济,也会自然放慢发展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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