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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字库著作权之争之我见

  

  (二)方正诉宝洁案


  

  与方正诉暴雪不同,方正诉宝洁的案件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争锋的交点是:(1)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方正公司对其汉字字库享有美术著作权,但仅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字库里的单个汉字不单独受保护。[4](2)方正公司所主张的倩体字著作权的实际情况是:该字体是由原方正员工齐立创作814个文字,方正后来按照国标字体经过拼字程序生产完成了6763个文字。方正是享有814个倩字体的著作权,还是对6763个字都享有著作权?[5](3)本案中,为宝洁公司设计倩字体“飘柔”的设计公司已购买了方正公司的倩字体软件字库,且宝洁公司自己也购买了该字库,这样,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造成了“二次收费”,方正公司是否有行使“二次收费”的权利?[6]


  

  三、问题分析


  

  (一)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美术作品与软件这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7] 根据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字体库中的单字,显然不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绘画、书法、雕塑作品。然,从庭审资料得知,方正倩体字是由原方正员工齐立创作,齐立本是位书法爱好者,在工作实践中突发奇想,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虽然创作伊始只有814个文字,但方正公司在取得该814个倩字体的所有权后,又按照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最终完成了6763个文字。其创作行为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四条第八项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之规定,方正公司理所当然的为该6763个字美术作品著作权者。[8]而其辅以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即可理解为计算机程序定义中所指的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因此,它也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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