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自制与能动之间:霍姆斯司法哲学刍议

  
  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受其人生哲学影响甚深,可以说正是他的怀疑主义哲学培育了他司法哲学之核心——司法自制(消极主义)哲学和在言论自由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哲学。因为怀疑法官个人的观念、意识和偏好,所以霍姆斯在司法裁判中一般主张司法自制,以尊重民主多数的价值判断;又因为怀疑为现行的立法所确认并保护的观念、意识和偏好的绝对真理性,所以把言论自由视为推动社会观念与意识适应社会发展之潮流需要的火车头的霍姆斯,对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立法一般都不轻易服从,而主张从司法能动主义的价值立场上对之实行严格的宪法审查。

  
  “哲学家的信念是我们的宪政制度是建立在宽容的基础之上,其最大的敌人就是绝对性(the Absolute),霍姆斯大法官先生常常以此作为其(司法)裁判的准则。”[43]因而,“霍姆斯大法官先生司法工作的最本质特征就是他那种内在的性情上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44]而霍姆斯司法工作的特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借用耶鲁法学教授罗德尔(Fred Rodell)的评论——“霍姆斯大法官有道德勇气接受不确定性和知道他自己不知道这种智识上的谦卑,事实就是这样”。[45]正是霍姆斯的这种道德勇气和智识上的谦卑造就了他的怀疑主义人生哲学,而其司法哲学的核心——司法自制和在言论自由上的司法能动本质上不过是他怀疑主义哲学在司法裁判中的反映与表现。

  
  四、霍姆斯司法哲学的地位与影响

  
  在1993年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史》中,施瓦茨写道:“如今,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我们更可以看到正是霍姆斯确立了最高法院未来航程的法哲学。”[9]霍姆斯为美国最高法院所确立的法哲学当然主要是司法自制。在长达三十年的大法官生涯中,他始终坚持倡导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社会与经济方面的立法时必须保持应有的自制,尊重代表民意的立法部门的价值判断,避免将个人的主观意愿或理论思想曲解为宪法规范原意并以此否决相关立法的法律效力。“带着一种非凡的自制,他(按:指霍姆斯)一直把美国宪法的原则视为一种分析的方法而非一种裁判的尺度,一种达到处于永久未确定状态的目标的路径而非障碍。”[46]宪法不应该成为满足社会发展进步要求之立法的障碍,这是霍姆斯对宪法的基本认知,作为大法官的他在宪法审查时保持高度自制的原因就在于此。“当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的违宪行为受到司法制衡时,此时对法院制衡权之行使的唯一钳制就来自于我们自己的自我克制意识。”[47]显然,霍姆斯的自我克制意识不但强烈、一贯而且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上,霍姆斯至今依然是最伟大的倡导司法自制哲学的大法官,法学上关于司法自制的标准内涵主要源于霍姆斯的阐述,在坚持司法自制哲学的大法官群体中霍姆斯无可争议地居于核心地位。[48]正是霍姆斯继承并发扬了哈佛法学院着名宪法学教授塞耶(James Brandley Thayer)提出的“塞耶主义(Thayerism)”即“只有当有权立法的机构不仅犯了错误,而且犯了极为明显的错误——它是如此地明显以至于不再受到理性的怀疑,法院才可以无视这项立法……(立法机构的)任何选择只要是合乎理性的就是合宪的”[49],从而把联邦最高法院从危险的“洛克纳时代”所盛行的司法能动主义哲学中挽救出来。同时,霍姆斯在言论自由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又为美国保护言论自由开启了新时代。无论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标准还是“观念的自由市场”理论,它们都为司法在保护言论自由上的能动主义哲学提供了无可替代的思想源泉。霍姆斯就申克案与艾布拉姆斯案发表的司法意见,业已成为美国言论自由学说中的经典文献。霍姆斯在言论自由上的能动主义司法哲学使人类对言论自由的意义和价值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

  
  1931年,法兰克福特在为霍姆斯早期作品重刊于《哈佛法律评论》所作的导言中曾这样评价霍姆斯:“他的智识业已成为我们文化公共宝库中的一部分。那里有法律,那里就有他。不管在这个世界的不同地方名称分类者给予法律秩序的变量是什么,霍姆斯大法官先生的贡献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在中国和日本,在南非和澳大利亚,被欧陆的市民,在普通法的故乡。最为重要的是,他给当代的法学指明了方向。”[50]

  
  对于正在走向民主宪政的我国而言,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首先,霍姆斯的司法自制哲学告诉我们,其实宪法审查并不神秘更不可怕,因为开宪法审查之先河的美国宪法审查实践证明,坚持司法自制从而对立法或行政行为作出合宪有效之判决堪称是宪法审查之常态,以为宪法审查制度就是判决违宪无效之传统认知至少与宪法审查之历史事实相违背。其次,霍姆斯对言论自由的严格保护、呵护有加深刻地提醒我们:言论自由可谓是其它一切自由权利的基础和条件,我们在建设民主法治的过程中应重点善待言论自由,我国法官应像霍姆斯那样信仰言论自由,像霍姆斯那样在涉及言论自由的司法案件中坚持实施严格审查标准以充分扞卫作为自由社会之基石的言论自由。总之,诚如法兰克福特所言,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同样为当代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是故,探讨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在我国其实不乏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