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有利于司法公正。若法官不能进行公正审判,则司法信任危在旦夕。合议庭是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面向当事人。合议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集中大众智慧,但我们也能从中发现合议庭蕴藏着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和良苦用心。当事人或其他力量企图破坏司法公正时,若在传统模式下,只要能“搞定”承办人,就能较容易地达到目的。承办人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风险。但在法官助理介入合议制的情况下,决定案件裁判的审判人员由一变三,当事人必须“搞定”更多的人,才能达到破坏司法公正的目的。按照苏力的说法,就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贿赂成本。[37]
五、结语:在个体与集体之间
我们知道,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不会干涸。在传统的合议制下,一方面是承办人孤掌难鸣,另一方面又是合议庭被完全架空,集体智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中最为关键,也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个人与集体如何平衡。不论是理想的哲学分析,还是世俗的现实观察,我们已清醒地认识到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她/他必须与众人共同发光才能照亮世界。法官助理的出现为我们解决合议庭长期存在的痼疾带来了契机。承办人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将合议庭还给充满智慧的集体,我们的司法将重新焕发出新的光彩。
【作者简介】
娄必县,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注释】 有人提出合议制有利于祛除恣意,实现理性,或是政治民主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本文不打算对此进行讨论。首先,现代司法过程本身意味着理性。当下只有认识的不足,而无理性的欠缺。其次,合议制作为政治民主的体现并非合议制存在的原因,仅是合议制的一个表征功能。
【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42页。
【英】罗素著:《哲学问题》,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0-101页。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任何一个案件,一般都至少有双方当事人,如果判决只对一方有利,这一方会接受判决,但另一方就可能不接受,会认为这一判决不公。也就是说,但是人主观上期望的公正并非客观意义上,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十一章“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素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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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整理:《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154页。
【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页。
【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427页。
合议庭成员意见均不相同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比如责任的划分,三人合议制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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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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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司法干涉的压力,本来合议庭可以提供一个集体堡垒供防御,现在干涉力量只需找到承办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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