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的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按照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间,由10天改为8天后,时间更为紧迫。如果省级人大在启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之前,没有提供一套法定的预选程序操作规范的话,要在需要预选的情况下启动预选程序,难度更大,可以说是不可能的。可能重蹈覆辙,像2006年-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那样,被迫放弃预选,甚至可能出现在法定的时限内完不成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任务的问题,影响人大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
五、规范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预选程序的思考
当前,距离本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展开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抓紧对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预选程序操作规范进行地方性法规立法刻不容缓。省级人大如果来不及进行预选程序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至少也要提供可操作的预选程序工作规范,并制定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启动预选程序的应急预案,确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
(一)对预选的前提作出具体规定。直接选举中进行预选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初步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二是经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进行预选的充分条件,而第二个则是必要条件。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过多,并不必然导致预选;经过“三上三下”讨论、协商后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则必然要采取预选。同时对讨论、协商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才能保证有时间进行预选和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二)对预选的启动作出具体规定。预选的启动。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活动的组织者,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以及协商的情况,都要汇总到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有对选民的意向进行分析和判断,然后决定是否启动预选程序的职责。因此,是否进行预选,须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如果选民或者候选人提出进行预选的建议,这种建议不产生必然启动预选程序的效力。但选民的意见,是选举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应当考虑的因素。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预选,最重要的是要对是否“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予以正确把握。
(三)对预选的具体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选举法对预选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省的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中应当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投票选举,预选的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不必要求与正式投票选举的程序划一。如可以不召开大会,采取在各选民小组投票,然后将投票结果汇总的办法或者采取召开选民代表会议办法。预选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