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与环境法学体系研究
德国法学家霍恩指出:“法学方法论以一般科学陈述的方式描述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方式,并检验其是否得到改进。方法论是一个法学学派的核心。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来构成的。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进行分解。”[5]与环境法学理论的其他组成部分相比,学界对方法论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一)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拉卡托斯是著名的数学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是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批判了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和库恩的非理性主义科学心理学,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主张以科学史检验科学方法论,并倡导用典型历史实例进行“案例研究”的方法,这是一个理论演替的、合理的、动态的科学发展模式。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包括:坚韧的“硬核”、广阔的辅助假说“保护带”和启发法(包括一套解题的方法)。他称辅助假说为“保护带”,是因为它保护“硬核”不受反驳;他不认为反常反驳了“硬核”,而认为其反驳了“保护带”中的某个假说。“硬核”保持不变,“保护带”却要不断地修正、增加并复杂化。[6]拉卡托斯提出了对科学理论进行规范评价的标准--理论进步、经验进步和启发法进步。如果每次修正都导致了新的出乎意料的预测,那么这个纲领在理论上就是进步的;如果这些新颖的预测中至少有一些得到了证认,那么这个纲领在经验上就是进步的;启发法的进步是指解题方法的进步。[7]
拉卡托斯认为科学是由概念和命题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和系统,它不仅有坚硬性和刚性(如硬核),而且有韧性、弹性、适应性,科学研究纲领在遇到反常事实和理论对手时,并不是马上被推翻、被淘汰、被放弃,而是通过辅助假设的调整、增设来消解反常,战胜对手,达到自我修复和进化发展。[8]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比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库恩的范式革命思想更能经得起科学史和科学实践的考验,也克服了费耶阿本德无政府主义的方法论中的不合理因素,标志着当代西方科学方法论的发展进入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新阶段。
(二)“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环境法学研究的价值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在经济学、历史学等社会学领域享有崇高的声誉,获得了广泛的认可。由于学科研究的壁垒等原因,“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尚未引起国内法学界(包括环境法学界)的关注,但其包含的方法论思想是一个尚待开发的理论宝藏。其一,这些思想为环境法学体系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其二,这些思想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规范评价的标准。如果我们相信环境法学是一门科学,环境法学应该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那么,拉卡托斯对科学研究纲领提出的一系列主张就具有相当大的价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