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日韩企业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日、韩企业也曾是美国337调查的重点,最初这些企业也是大量缺席诉讼,后来为了不彻底放弃美国市场而频频应诉,再到后来积极主动地开始大面积在美申请专利以防止或避免被337调查。发展至今,居然是日本开始反扑,大规模发起337调查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15]
(二)国家和政府层面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从宏观的角度构建起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管理体制。在337调查中,由政府给企业以信息、政策咨询、法规解释甚至法律援助等。337调查中,被诉企业耗费巨大,上文提到的江苏索普集团虽然取得了337调查的胜利,但是在调查中,仅国内外律师费,邮寄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就超过100万美元。这么高的律师费不是一般中小企业所能够承受的,但是如果不应诉,就有可能永远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所以由国家和行业协会出面,进行组织甚至是财政资助也是必要的。在美国劲量公司针对中国电池产品发起337调查一案中,中国电池协会积极组织各企业应诉,对于案件的最终胜利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6]因此,国家应积极建立起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协调机构,具体而言,在商务部内明确应对337调查的管理司局,建立与各大行业协会的沟通与资助机制,可能的情况下,以部门立法的方式明确上述问题。
其次,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利用WTO机制,防止337调查的不正当适用。上文已经论及,在美国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修改337条款后,337条款从规则上来说,已经符合WTO规则。但是337条款包含很多自由裁量权条款,如目标期限的规定、普遍禁令的规定等,这些条款中,ITC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必须要结合个案案情来分析的。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在WTO下从整体上挑战337条款,但是对于个案中337条款的适用,仍然可以由我国政府诉诸WTO求得解决。
再次,在立法上应尽快制定“中国337条款”。随着人民币汇率的调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会有所增长。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华出口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问题伴随其中,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屋建瓴,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337条款。在中国制定337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参照美国立法的经验,设置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条款,以降低在WTO被诉的风险。这样,当进口贸易中发现侵犯我国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我们就可以启动“中国337调查”,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我国的利益,也是对其他贸易对手的一种威慑。